根據租船合同中約定的運輸,本規則只適用於租船合同條款和租船客票中規定的內容。第三條本規則中下列術語的含義如下,除非具體條款另有要求或另有規定:
(1)“公約”是指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修正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根據合同規定適用於本運輸。
(二)“承運人”,是指填寫客票的航空承運人,以及承運或者同意承運客票載明的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三)“承運人條例”,是指承運人為管理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而頒布的,依法制定的,自填寫客票之日起生效的條例,包括有效適用的票價。
(四)“授權代理人”,是指由承運人指定,經授權後代表承運人銷售其航班和其他航空承運人航班的航空旅客運輸的客運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或者已經由航空器載運的除機組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者代表承運人填寫的,稱為“客票、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聲明、航班客票和客票的條件。
(七)“連續客票”,是指簽發給旅客並與另壹張客票相聯系,共同構成單壹運輸合同的客票。
(八)“客票”是指標有“客票”字樣並始終由旅客持有的部分。
(九)“航空客票”是指客票上標明“有效運輸”的部分,表示航空客票適用於兩個指定地點之間的運輸。
(10)“日”是指壹個日歷日,包括每周的七天。但是,當通知發送給乘客時,通知的日期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時,填票日期和航班開始日期不計算在內。
(十壹)“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穿戴、使用、舒適或者方便而攜帶的必需或者適當的物品和其他個人物品。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旅客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十二)“托運行李”,是指行李標簽已填好,由旅客交給承運人保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運行李”,是指除托運行李以外,由旅客自行保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標簽識別標簽”是指承運人簽發的專門用於識別托運行李的憑證。
(十五)“約定的中途停留地”,是指客票或者承運人時刻表中載明的旅客旅行路線上除出發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預定中途停留地。
(十六)“中途分離”是指旅客在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旅行時,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故意在某壹地點安排停留。第四條承運人辦理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關國家的法律以及運輸過程中的其他有關規定。第二章客票第五條客票是承運人和旅客之間訂立航空運輸合同以及客票所列運輸合同條款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僅向持有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填寫的客票的乘客提供運輸。客票中的合同條件是對運輸條件中某些條款的總結。第六條客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乘客姓名;
(二)出票人名稱、出票時間和地點;
(三)出發地和目的地;
(四)出發地和目的地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境外有壹個或者多個約定經停地的,應當至少註明壹個約定經停地;
(五)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出發地或者約定的經停地之壹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應當按照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在客票上聲明本公約適用於此項運輸,客票應當載明此項聲明。第七條承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應當為每位旅客分別填寫客票。第八條門票不得轉讓。如果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出示的,承運人可以按規定向出示客票的人提供運輸或退票。承運人對有權乘坐該航班或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