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二章第壹審程序第壹節公訴案件第壹百八十壹條人民法院審查公訴案件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壹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壹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第壹百八十五條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第壹百八十六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第壹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該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壹百八十八條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第壹百八十九條證人作證,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第壹百九十條公訴人或者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並當庭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壹百九十壹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查詢、凍結。第壹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第壹百九十三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第壹百九十四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予以警告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九十五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壹百九十六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第壹百九十七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第壹百九十九條對於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規定此類判決書應在5日內送達當事人。這類案件主要是因為案件類型明確,相關案件證據充分,在各方答辯和辯護完成後,法院會在相關調查後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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