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未經作品著作權人同意的傳播行為都屬於侵權行為(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除外)。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權行為。
“壹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民事過錯,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法律嚴禁破壞的;侵權行為也是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加害人必須對受傷害人進行賠償。
存在問題
分析上述理論,我們可以看出,在侵權概念的研究中存在三個問題:
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壹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還是過錯責任行為的結論;二是從行為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三,從侵犯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壹個* * *用標準,因此,學術界在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分歧很大:
日本學者認為,壹般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故意和過失;
(2)違法性的存在;
(3)損害的發生;
(4)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德國學者認為有四個要件:過錯、行為違法性、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中國到處都是理論。
侵權行為有六個要素:
其中,客觀要件有四個:必須侵害他人權利;肯定有損傷;該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損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主觀要件有兩個:行為人必須具有侵權行為能力;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或者過失。
有五個要素:
(1)傷害必須存在——傷害元素;
(2)必要的損害是由被控行為造成的——因果關系的要素;
(3)必須受到損害的行為是違法的——違法性的構成要件;
(4)行為發生時的疏忽——疏忽要素;
(5)加害人具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的構成要件。
有四個要素:
(1)傷害;
(2)行為的違法性;
(3)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有三個要素:
(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而實施的違法行為。在壹定情況下,行為人無過錯的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3)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還有兩個要素:
(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2)侵權行為是民事責任的基礎。
2.在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時,沒有將侵權行為與其他相關概念嚴格區分開來,存在概念混淆的現象。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混為壹談是很常見的;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原則相混淆。
未能形成涵蓋所有違規行為的通用概念。概念可以分為“屬”和“種”。屬的概念反映了某壹類事物的* * *同質性,這個概念反映了這類事物中每壹個個體事物的特殊性。這個概念包含在通用概念中。
3.侵權行為作為壹個通用概念,應該反映各種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容各種侵權行為,又能使人們根據這壹概念判斷和認定什麽是侵權行為;還要求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分開來。在現有的侵權概念中,所謂的違法行為說、過錯行為說(甚至過錯說)和責任說,這些理論中的所謂“違法”、“過錯”、“賠償”都容不下任何人,它們屬於壹種並列關系,不是壹個概念。概念應該反映事物的本質,可以作為區分壹物與另壹物的依據,但現有的侵權概念很難做到這壹點。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地點、場所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著作權人有權使用其網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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