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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公章使用中的法律風險

如何防範公章使用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公章的管理對於企業來說非常重要。作為權利的象征,在內部管理活動和對外活動中,公章的使用往往代表著權利的行使、承諾、信用或證明。因此,企業有必要建立公章管理制度,加強公章管理,防範公章風險。

(1)什麽是公章?

法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壹般會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公章是代表企業法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其效力範圍也是最廣的。是否加蓋公章是判斷公司民商事行為是否成立有效的重要標準。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時,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對合同和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各有其使用範圍。財務專用章是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的印章,發票專用章是發票單位和個人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刻制的印章。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加蓋財務專用章。

(二)公章有效期的特殊情況。

1,只有法人代表簽字沒有公章。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必須簽字蓋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權的其他當事人簽字時,合同成立。

2.借出公章簽訂的合同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權的其他人員出借公司公章,視為公司授權他人使用公司公章,因使用公章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只要符合合同的法律規定,即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3.違反章程使用公章簽訂合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指定的內部協議,只對公司內部有約束力,不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違反公司章程,用公章簽訂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違反章程使用公章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4.加蓋分公司公章的合同

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有營業執照,加蓋分公司公章的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律規定的才有效。但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5.公司更名後加蓋原公章的合同

公司名稱的變更不影響公司此前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原加蓋公章的符合有效合同法定條件的合同仍然有效。

(3)公章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1,明顯的代理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有效。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主要包括空白介紹信、合同、加蓋公章的協議等法律文書。壹旦善意相對人憑無權代理人出具的加蓋公章的上述法律文件簽訂合同,該合同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系印章”和“人情印章”的法律風險

公司的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意誌,加蓋公章的法律文件通常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很多涉及公章的法律糾紛,都是因為公章的管理者違反了公章管理的規定,忽視了公章的重要性。管理公章的人,出於人情和上級領導施加的壓力,會加蓋各種“關系章”、“人情章”,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公章保管交接不當的法律風險

公章隨意擺放,保管使用缺乏嚴格管理,原公章用完後隨意丟棄,都是潛在的風險。公章使用過程中的疏漏,如重要合同等法律文書上未加蓋公章,也為篡改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機。

(四)公章使用的法律風險防範

1,完善公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在公司章程中應規定,需要加蓋公章的文件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後才能加蓋公章,並保留加蓋公章的文件復印件存檔。禁止在空白合同、文件和介紹信中使用公章。章程應當明確公章的保管人、公章的使用和轉讓程序。

2.嚴格遵守公章管理規定,合規經營。

公章的保管、使用、轉讓和銷毀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章程中關於公章的管理規定執行。使用公章時,公章保管人必須在場監督,確保“人在章在”。對於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公司法律部審核後加蓋騎縫章,防止合同被調換或篡改。公司公章變更後,原公章應銷毀。

3.選擇壹個合適的人保管公章。

在選擇公章保管人的時候,壹定要選擇責任心和紀律性強的人來保管公章,這樣公章才不會離開,並且在蓋章之前壹定要壹頁壹頁的看完文件。不要在沒有看文件內容的情況下在文件上蓋章。當公章被盜或丟失時,保管公章的人員需要及時通知相關領導,並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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