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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法律主觀性: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第壹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因女職工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範圍。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第十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難。第十壹條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和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壹款、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女職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受侵害女職工1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7月21日,國務院發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以上是網邊肖介紹的《女職工勞動特殊保護規定》的法律知識。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中國,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機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已婚、懷孕、哺乳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不得提高用工標準。在安排婦女工作時,任何適合婦女的職業都應盡可能使用婦女。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由於女性的生理機能和身體結構與男性不同,各種不利的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都會對女性健康產生不利影響。《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礦山從事井下作業,因為井下作業環境差,危險因素多,勞動強度大。同時,禁止女職工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禁忌勞動。根據勞動部5438+0990年6月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這些禁忌作業除礦山井下作業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第四級的作業外,主要包括林木采伐、建築行業腳手架組裝和拆除、電力行業架空架線、連續負重(即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間歇負重每次超過20公斤。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在結婚、懷孕期間,禁止從事鉛、苯、汞、鎘等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從事工作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後,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椅。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接受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不得作為病假、事假或者曠工處理。對生產壹線的女工要相應減少生產定額,保證產前檢查的時間。勞動法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用人單位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期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止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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