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包括新原則、舊原則、新和輕原則、舊和輕原則。我國刑法第十二條具有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這個規律總結起來就是“從老到輕”的原則。通俗地說,壹般行為人的犯罪受犯罪時法律的約束。在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尚未立案起訴時,刑法規定已作調整,後實施的法律規定較前實施的輕,以後實施的規定為準。
或許,枯燥的表述並不令人印象深刻,所以這裏列舉壹些經典的罪名或者刑罰的變化,以供參考。在我國歷代刑法的修訂過程中,罪名和刑罰不斷變化,有些令人難忘,如2011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駕駛,盜竊罪廢除死刑;2015《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XI)》高空拋物,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降低。
比如張三4月30日晚上和朋友喝醉酒,2011,然後開車回家。已知他在駕駛過程中血液酒精濃度達到80mg/100ml(醉駕的標準)。他被交警發現並控制後,被帶到交警大隊約束醒後,那麽他是否涉嫌犯罪?
在5月11醉駕被判刑之前,醉駕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那麽,如果張三正在被處以行政處罰的過程中,修正案剛過午夜生效,那麽根據新法,他就是犯罪。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此,無論舊原則還是從輕原則,在修正案實施前,張三都應當依法無罪釋放。
再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壹名13歲的初中生對同學B懷恨在心,於是在2021年2月28日晚(修正案實施的第二天),召集幾個朋友對B進行殘忍報復,將其打成植物人(後鑒定為重傷)。
如果根據新修正案中的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罪,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那麽A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責任。但是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A應該按照舊法判決,也就是說不會判刑。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遺憾。畢竟像A這麽惡劣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受到刑法的懲罰,將來可能還會再犯。但是,舊的原則是合理的,法律不能要求人們遵循尚未制定的新法律,因為受約束的人們無法預測法律的變化。
但是,除了上述兩個例子外,也有因為從輕處罰原則而適用新法的特殊情況,比如對盜竊罪廢除死刑。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盜竊罪死刑規定為:盜竊公私財物.....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新法實施後,盜竊罪的最高刑罰變成了無期徒刑。
比如,甲在修正案生效前壹天盜竊了壹家銀行,盜竊了654.38+00萬元(已經達到非常巨大的數額),修正案生效後再提起公訴。那麽這個時候如果按照老的原則,他可能會被判死刑,因為654.38+00萬元不僅數額巨大,而且情節已經很嚴重了。但根據從輕處罰原則,他沒有死刑的可能。當然,這個時候必須按照從輕處罰的原則來判。
我國法律之所以在舊原則的基礎上附加了從輕處罰原則,是因為刑法的修改總是與時俱進,修改後的法律更適合社會現狀。比如盜竊只是壹種輕微的財產犯罪,按照以前的規定可能會判死刑,處罰過於嚴厲,已經不適用於社會。因此,刑罰輕緩化原則的確立是為了彌補法律發展過程中的不足。
無論是從舊原則還是從輕原則來看,罪的認定都離不開刑的認定和法律規定。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定罪條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刑罰時,才能定罪量刑。這是罪刑法定和相對平等原則的需要。
(文章《逐案說法:新刑法生效後,舊案適用新刑法還是舊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