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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求壹篇題為《大學生就業中的勞動合同法》的論文!!在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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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上這門課之前,吸引我的是“勞動法”和“就業”這兩個詞。要知道,作為當代大學生,我們不同於政府分配主導的計劃時代。我們今天面臨的就業形勢比以前更加嚴峻,競爭更加激烈,關系更加復雜。如何在競爭、挑戰、合作並存的復雜社會中,正確保護自己,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即將步入社會的當代大學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是學校並沒有專門為我們開設這樣壹門公法必修課,讓大學生在步入社會之前學會如何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減少以後解決勞動爭議的成本。

在此,首先感謝法學院的TF老師。《勞動法與大學生就業》課程為我們提供了這樣壹個機會。她耐心細致的講解讓我們了解了很多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知識。有時候T老師給我們講解壹個法律,聽完之後會有壹種豁然開朗的感覺:妳還可以這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上節課,T老師聘請了壹位資深律師在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為我們講解了他在現實生活中遇到和處理的壹系列真實的法律案例,並在講解案例的同時為我們介紹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我們對法律法規的理解更加深入。這種教學方法不僅增強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也使我們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從字面上回歸生活。

最後,在這門課的最後,唐老師讓我們寫壹篇關於學習這門課的理解和感受的論文。可以談談自己對法律法規中某壹條法律的看法,也可以寫下自己學習這門課的感受。

作為壹名本科生,並且結合本課程的特點,我要寫壹篇關於大學生就業以及由此產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文章。但是我想了很久,感覺新勞動合同法已經生效快兩年了。在這兩年的經營過程中,應該說是逐漸走向成熟。作為本科生,應該說通過壹定的學習,掌握正確的方法,解決勞動爭議相對來說不是特別難。所以,本文想談的是《勞動合同法》在解決農民工勞動爭議中的適用問題。眾所周知,農民工已經成為支撐中國工業化發展的重要力量。調查顯示,第二產業從業人員中農民工占58%,第三產業占52%,加工制造業占68%,建築業占80%。中國過去30年經濟的快速發展離不開農民工的貢獻。但是,我個人認為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還是相當薄弱的。對改革貢獻最大的人享受到的改革成果最少,這是不公平的。本文對這壹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這是本文開篇的前言。2009年11月XX日

文本:

農民工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前言中,我已經用了大量的文字來說明本文的寫作方向和寫作原因,這裏就不贅述了,坦率地說壹下題目。)

還說《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很多都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附加壹定的措施作為對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我在網上查了相關法律知識,了解到農民工也被納入新勞動合同法,於是我有壹個疑問:農民工作為壹個知識文化水平較低的群體,維權意識普遍較弱,往往意識不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而且即使意識到老板的違法行為,很多農民工也只能采取忍氣吞聲的做法。那麽如何才能保證當農民工權益受到損害時,法律能夠及時介入,保護他們的權益呢?

我來說說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我的很多親戚都是農民工,包括我的父母。他們大多在工地上工作,有的在工地上幹了快壹年了。據我所知,老板從來沒有和他們簽過勞動合同,他們甚至沒有意識到我這個在工地搬磚的農民還能和老板簽合同?這應該和我們國家的普法宣傳有關。我以前包括現在都認為,中國沒有資格做法治國家。雖然媒體和政府標榜法治,但事實是另壹回事。反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老板超過壹個月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超過壹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實際上他們還拿那麽多工資。作為農民工,根本不能指望雙倍賠償。因為他們需要這份工作,中國的農民工太多了,老板會說:“妳要簽勞動合同,妳就走吧,有人可以。”。老板通過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來逃避責任。此時,農民工作為弱勢群體,似乎無力維權。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個時候,對於他們這種人,法律是不是無效?

讀者可能會說:“這個時候,法律還沒有失效。我們可以用法律手段迫使老板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措施。”說了這麽多,這個時候法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麽?

又來了壹個問題。農民工就是這樣證明自己能拿到雙倍工資的,這也是懲罰老板的前提條件。如前所述,拿雙份工資的條件是勞動者要證明自己為老板工作了壹個月以上,老板沒有和他簽訂合同。這時候證明壹般都是由勞動者來進行,比如工資卡上用人單位給他們的轉賬打印單,發工資時的工資條,工作同事的確認。很多農民工,比如我爸媽,工資不是銀行轉賬,而是直接由包工頭每月坐壹天辦公室發。農民工排隊領工資,拿到後簽字離開,沒有工資條(拿到工資後的簽字單也由老板保管)。可以說他們沒有任何書面證據證明他們在這裏工作了壹個多月,甚至沒有證明他們在這裏工作過。這個時候,似乎只有工作上的同事可以證明。但是作為農民工,流動性太大,很多人兩三個月就走了。他們大多來自各地,居無定所,到處打工。取證所需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支出對於農民工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從上面所討論的,我們可以看到,農民很難與老板簽訂合同,農民工很難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他們與雇主發生勞動爭議時,因為他們沒有簽訂合同。!

在此,我不同意網上壹些人的論調(這是我在查閱《勞動法》相關資料時註意到的),即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有大量的農民工和特殊群體,專門制定壹部農民工勞動合同法來保護農民工的權益。我反對的理由:壹旦這樣做,無異於人為地把同壹個國家的勞動者分為兩種,就像五六十年代頒布的戶籍管理制度,人為地把中國的人民分為城市人和農村人。有些人出生時只能是農民,不能享受和城市人壹樣的福利和國家救濟。為什麽中國人出生在同壹片土地上,卻生來身份不同?由此帶來的壹系列問題現在也在浮現,比如孩子入學,買房,買戶口腐敗。而且,毫無疑問,新的勞動合同法如果認真執行,將會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於為什麽在農民工身上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我覺得跟政府的執政思維和執法有關,甚至是潛意識裏的優先思維。如果再制定壹部農民工勞動合同法,難免有另類歧視的嫌疑。這樣做是為了主管部門更好的管理,還是為了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可以說是兩者兼而有之,但是農民工勞動合同法肯定不會有新勞動合同法那麽多保護勞動者的條款。

我不認同的第二個原因與前面提到的戶籍管理制度有關。正是由於戶籍管理制度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越來越多的聲音在呼籲取消甚至廢除。如果將來戶籍管理制度被天真的廢除了,那麽這種人為的把中國人定義為農村人和城市人的法律依據就沒有了,也就是中國人再也不會被劃分為城市人和農村人,都是中國人,那麽這個時候怎麽定義農民工呢?如果《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真的制定,那麽這部法律將處於什麽地位?

我認為,與其制定壹部針對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法,不如成立壹個政府部門來監督勞動合同法對農民工勞動群體的實施。這個部門的職責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相對於制定壹部專門的法律來保護農民工的權益,設立這樣壹個專門的部門會有更大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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