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壹審民事判決書(2016)滬0112民初15540原告:XXX李越酒類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為本市浦東新區上南路XXX弄XXX。法定代表人:趙,執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某啟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某啟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袁某。被告人:秦某某。本院於2065438+2006年5月29日立案偵查原告某酒類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袁某、秦某買賣合同糾紛壹案,依照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被告袁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秦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經雙方同意,本案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延長壹個月。此案現已結案。某某李越酒類銷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1。要求兩被告繳納63544元(人民幣,以下幣種下同);2.要求兩被告於2065438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按日千分之壹計算違約金人民幣23407.56元,本金人民幣63544元,自2065438年6月+05日起。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長期向兩被告提供飲料。2015年6月6日,兩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確認至2015年5月31日,兩被告尚欠原告酒水款263 544元,並承諾於同年8月31日還清全部款項。後兩被告未能如約還款。2065438年9月12日,原告與被告袁某簽訂《協議》,約定袁某於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263544元,否則袁某自15年6月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支付原告。2015年9月23日,被告支付原告20萬元。因為余款63544元壹直沒有支付,所以起訴到法院。袁辯稱,當初欠他263544元酒錢的說法是真實的。被告除支付原告20萬元外,還於2065,438+06年10月初以支票形式支付原告法定代表人兒媳的表妹654.38+00,000元(收款人未寫)。故對原告主張實際欠其63544元有異議。此外,由於雙方通過口頭協商同意被告延期付款,因此也不同意原告主張的違約金。秦沒有回復,也沒有提供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二被告在本市虹口區經營“客家菜館”。2015年6月6日,兩被告以“允諾人”身份向原告出具承諾書,內容如下:本人、袁某、秦某某、客如皇酒樓* * *與貴司確認,截至2015年5月30日,本人經營位於某市路XXX號的客如皇酒樓。我承諾付款方式如下:8月31,2015前全部付清。如本人違反上述約定,貴公司有權向本承諾書簽署地閔行區顓橋鎮人民法院(法庭)提起訴訟。因被告未能償還借款,2065年9月12日,原告袁某與袁某簽訂了1份協議,主要約定乙方(袁某、秦某某)因經營號客店(原花園菜)需要,向甲方購買酒水XXX,錢文路,某城市。截至5月31,2065438,乙方尚欠甲方(原告)酒水款263544元。因此,2015年6月6日,乙方向甲方出具1份《承諾函》,承諾在8月315日前還清全部款項,但乙方未能按承諾還款。為此,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乙方再次向甲方承諾,乙方將於2065438+2005年9月20日向甲方清償上述欠款263544元。2.如乙方未按約定履行上述義務,自2065438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63544元作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壹的利率計算。同年9月23日,被告支付原告20萬元。因為余額不結算,導致訴訟。此外,原告在本案中申請了財產保全,並交納了保全費855.44元。庭審中,原告對袁主張的另外1萬元為支票支付,雙方口頭協商同意延期支付的主張予以否認。被告對此也沒有提供證據。上述事實有法院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承諾書》、《協議書》予以證實,並均經法庭質證,法院予以確認。我們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答辯和質證。本案中,被告秦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即表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原告向兩被告供貨後,被告應及時支付相應貨款。根據承諾書中的約定和原告提供的協議,兩被告至今未結清全部貨款,顯然不合理。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本金,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某稱已用支票支付原告1,000元。因原告否認,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雙方約定,因被告逾期未支付全部貨款,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標準過高,本院將酌情調整。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 .被告袁某、秦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3。2.二被告應於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63 544元作為本金,並於2015年9月支付63 544元作為本金。三、二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財產保全費855.44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至944.30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立案庭)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某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