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青年誌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青年誌願服務,是指青年誌願者通過安排,自願、無償地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青年誌願者,是指申請註冊並參加青年誌願服務活動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青年誌願者組織,是指市、區縣青年誌願者協會及其分支機構,以及青年誌願者協會的基層誌願服務組織。第四條青年誌願服務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自願、無償、誠信、受益的原則。
青年誌願者、青年誌願者組織和接受誌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青年誌願服務的發展,為青年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維護青年誌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青年誌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和報道。第六條* * *共青團組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青年誌願者組織及其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市、區、縣青年誌願者協會是從事青年誌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符合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市、區、縣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後開展活動。區縣青年誌願者協會可以成為市青年誌願者協會的團體會員。
根據誌願服務的需要,市青年誌願者協會可以依法在各行業設立分會;根據誌願服務需要,區縣青年誌願者協會可以設立青年誌願服務站、青年誌願服務隊等基層組織。第八條青年誌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扶老助殘、扶貧濟困、教書育人、法律援助、科普宣傳、技術推廣、醫療保健、環境保護、社區服務、應急救援、出國服務、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第九條本市實行青年誌願者註冊制度。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通過向青年誌願者組織申請,經審核批準後,登記為青年誌願者:
(壹)年滿十八周歲。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青年誌願服務活動,必須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二)具備參與青年誌願服務活動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十條青年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青年誌願服務活動;
(二)參加相關青年誌願服務培訓;
(三)選擇與自身行為能力相適應的青年誌願服務項目;
(四)獲得從事青年誌願服務的相關信息、必要的物質條件和保障;
(五)有特殊困難時,優先考慮青年誌願者組織或其他青年誌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監督青年誌願服務工作;
(七)退出青年誌願者組織;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壹條青年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青年誌願者組織安排的誌願服務;
(二)自覺維護青年誌願者組織和青年誌願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誌願者的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
(三)保守在誌願服務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誌願者的個人隱私;
(四)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青年誌願者組織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青年誌願者的招募、登記、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制定青年誌願服務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維護青年誌願者的合法權益,為青年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組織青年誌願服務的宣傳交流活動;
(五)青年誌願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需要誌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青年誌願者組織提出申請,並告知其需要誌願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
青年誌願者組織應當對誌願服務申請進行審查,並及時給予答復;不能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