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方式包括:
1,直接發貨
直接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送達時,可以交給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收(離婚訴訟中,送達壹方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況下,不能交給既是壹方成年家屬又是另壹方的人領取);受送達人指定收貨人的,可以交給收貨人簽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時送達受送達人和訴訟代理人。向上述受送達人以外的人送達的,視為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將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或者有送達資格的人時,受送達人或者有送達資格的人拒絕簽收,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是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的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留置送達過程中,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人民法院送達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並將受送達人拒收的理由和送達日期記在送達回證上,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產生送達的法律後果。
3.委托服務
委托送達是指被告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應當是人民法院難以直接送達的;委托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不能委托其他機構或組織。程序上,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上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受委托法院將有關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視為受委托法院已經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交貨
郵寄送達,是指被訴人民法院在難以直接送達的情況下,將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通過郵局掛號郵寄送達受送達人的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符,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交付
轉介送達是指被訴人民法院根據受送達人的相關信息,將有關機關、單位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適用轉送送達的情形有三種:壹是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送;二是被送達人被收監,通過其所在監獄或勞改單位轉送;第三,受送達人已經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移交。負責移送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公告服務
公告送達,是指上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的情況下,公告應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公告經過壹定時間後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事實上,公告送達是壹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根據法律規定視為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自公告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送達通知時,應當在案卷中記載送達理由和送達過程。
綜上,服務上是有規定的。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或者變更送達地址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文書無法被受送達人實際收到,直接送達的,以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
(三)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理人送達;
(6)已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