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1),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或換證手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核定或者換發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出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出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6.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內的稅務登記證號進行登記的,
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號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模式
1.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壹定的制裁。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
第三,處罰程序
(a)簡易程序:
案件適用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後果較輕,有法律依據予以處罰,處罰較輕。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由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或其他稅收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及申辯陳述;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正式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5、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包括:
1,稅務機關名稱;
2.編碼;
3、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
4、稅收違法的事實和依據;
5、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罰款數額;
6、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
7.罰款代收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8.繳納罰款的期限;
9、逾期付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10,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處罰的復議和起訴權;
11.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2)壹般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其他稅收違法案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立案查處
立案是指通過稅收管理或群眾舉報發現當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然後通過計算機或人工分類選擇案源,確定具體的查處對象。
調查是稅務機關通過檢查、勘驗、鑒定等手段獲取證據、查明事實的過程,為正確適用法律規範提供了堅實的事實依據。
2.告知和傾聽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後,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及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當事人發出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內容包括:
1,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
2.違反法律規範;
3.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4.給予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標準;
5、當事人應享有各種權利,如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權利等。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以壹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聽證範圍為公民被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3.回顧
調查終結,調查機關應當制作調查報告,連同全部案卷壹並移交審查機關,由審查機關登記審查。審查應在收到調查報告並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內完成,並制作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壹並報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
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稅務機關負責審核後,由審核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然後報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
(1)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四、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執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0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以按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稅務機關當場向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20元罰款或者不予罰款後難以執行的,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並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上繳稅務機關。
用現金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罰款的納稅人,不論納稅人在銀行是否有結算賬戶,均使用省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款罰款收據;納稅人自行向銀行繳納稅款罰款的,無論是通過轉賬還是現金方式,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進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