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網上罵可以擊退小三嗎?律師分析:法律上沒有高明的方案

網上罵可以擊退小三嗎?律師分析:法律上沒有高明的方案

在《我的蝸居》中塑造了小三形象的女作家劉瀏將她的創作帶入了現實。在微博中,她向“存在五年的小三”宣戰,並回復“他(老公)是我的情人。妳不能傷害我,我也不允許妳傷害他。”冷靜、敏銳、有力且克制...“六六”的策略已經成為網民們推崇的“典範”。但是,不是每個人都能有同樣的文采,也不是每個人的微博聲討都能有這樣的影響力。再有影響力的網絡罵,也不能保證小三會被擊退。有沒有超越道德的法律底線上處理小三的方法?新聞回放在線向情婦宣戰女作家劉瀏日前突然宣布微博向情婦劉瀏宣戰。“妳告訴我父親(劉瀏的兒子),妳會給我所有的通信細節,我會公開告訴妳,我已經收到了。妳威脅他發布到網上,所以我決定提前發布到網上。他是我的愛人,妳不能傷害我,我也不允許妳傷害他。謝謝大家。”接著,劉瀏又發了壹條推特,“李冰冰小姐,謝謝妳的來信和電話。事實上,我父親和我在過去的四個晚上已經深入討論了妳通知我的消息。回顧23年來漫長的共同生活經歷,我們更加堅定了共度余生的決心。不管未來的婚姻道路如何,感謝妳這五年來對我父親的愛和照顧。我也希望妳能接受他愛我勝過妳的現實。”壹個小三維持了五年的關系,甚至公開挑戰老女人。電視劇般的情節走進了女作家劉瀏的現實生活。這壹說法獲得了網友的支持。“上得廳堂,下得廚房,開得好車,住得起好房子,打得了小三,打得了流氓,劉瀏姐姐是女性標桿,贏得了美女!”法律分析?關於第三個妻子統治第三個妻子,法律上沒有什麽巧妙之處。在這個追求個體解放和自由的現代社會,“第三者”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據不完全統計,在司法實踐案件中,涉及第三者的離婚訴訟已占到50%。市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鸚哥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麗質表示,雖然大部分公眾對第三者持鄙視和譴責的態度,但在法律上,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是否對第三者進行法律處罰。2001修訂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重婚的;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時主張賠償。這也是中國唯壹保護婚姻受害者的法律制度。但責任主體僅限於過錯方配偶,排除“第三者”的民事責任。而且,損害賠償只能以離婚為前提。李律老師說:“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於‘第三者’的責任問題,我們也無能為力。而且婚姻法實施以來,全國只有少數法院受理了幾起無過錯方起訴第三人的案件,有的通過調解結案;有些判決駁回了無辜壹方的起訴。”可見,妻子用法律手段懲罰“小三”並沒有什麽高明的辦法。在李麗質律師看來,第三人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過錯方配偶共同對受害配偶造成損害。法律或司法解釋應盡快確認過錯方、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第三人也應是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時追究。通過這種立法和司法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幹涉。爭議定義難婚姻法繞過小三。婚姻法修改期間,法律界很多人呼籲立法懲治情婦和婚外情,增加配偶權的呼聲很高。然而,大多數社會學家持相反的觀點,認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法律不應該過多幹預感情事務。經過激烈的爭論,修改後的婚姻法繞開了配偶權這個敏感話題。律師李表示,在對小三問責的問題上,立法存在很多障礙。九屆全國人大(NPC)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聯組會議審議婚姻法修訂草案時,對法律是否處罰“第三者”有兩種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第三者應該受到懲罰,因為第三者對他人婚姻破裂有過錯。另壹種觀點認為,“第三者”的概念很難確定,介入別人婚姻有多深才算“第三者”;什麽是“第三者”的過錯?有些“第三者”也受人欺騙,某種意義上也是受害者;如何確定“第三者”賠償的範圍?這些復雜的問題在沒有明確之前,不宜在法律中規定。有專家認為,婚姻不能用簡單的侵權與否來界定,它有壹定的情感因素,不宜“起訴”第三者。是用道德還是用法律來調整第三人的行為是有爭議的。曾經有大量學者和司法實踐者認為,追求第三者會產生壹系列不良社會影響,無法保護感情與婚姻不壹致的家庭成員對生活的追求。第三者的問題是道德問題,應該由道德來調整,法律不應該代替。法律可以“強迫壹對夫婦同居,但不可能阻止他們同床異夢”。法律分析?生活中,“大女人”和“小三”之間的戰爭壹直備受關註,“鬥爭”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些人拍捉奸照,有些人試圖自殺...微博從容宣戰,引起了眾多網友的關註,甚至有人評論說,就是這個“粉絲”對待小三!也有網友為她憤憤不平:“出軌的老公是不是太失落了?厭倦了五年的婚外情,準備回歸家庭,突然成了‘受害者’?用縱容壹個男人出軌來證明自己的偉大,太可悲了……”要麽離婚讓位於第三者,要麽妳不得不正視配偶出軌的危害,但從法律上追究三笑的責任很難,在獲取配偶出軌證據上稍有不慎就會引發官司。現實困境讓很多受害者左右為難。李律師表示,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情況下,以合法方式取得確鑿證據,在實踐中很難把握。《侵權責任法》首次將隱私權保護納入其中。未經他人同意,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布他人隱私材料或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依法處理。根據這壹規定,壹般認為,只要是未經同意拍攝私人照片、錄制私人視頻並被他人看到,就侵犯了隱私權。只有當事人在自己家中或公共場所拍照或錄像證明配偶與第三者同居,並予以保密,只有出庭時才作為證據使用,這種情況才不能認定為侵犯隱私權。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現實中很少有騙子住在自己家裏,基本都是租房或者買房。被害人帶著自己的親友去取證,必然導致肢體沖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拍照、錄像。但根據上述規定,此類證據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有的當事人聘請所謂婚姻調查公司的偵探協助取證,調查公司的人員往往采用盯梢、偷拍、偷錄等方法取證。根據上述規定,該證據不合法有效。所以當事人采取法律形式取證,得到法院認可是非常困難的。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同居的,以重婚罪定罪處罰。微博透露老公的小三已經存在五年了。這麽長時間關系穩定的婚外情,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以重婚罪處罰嗎?李律師解釋,即使有長期穩定關系的婚外情,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以詐騙手段非法騙取婚姻登記。也就是妳有配偶而和別人結婚,或者妳知道別人有配偶而和他們結婚。二是符合重婚罪主體和主觀要件的,雖未登記結婚,但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相互之間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所以,持續時間長,關系穩定的婚外情,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就不能構成法律上的重婚。至於這樣的硬性條件是否合理,李先生表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目前爭議很大。“關鍵是舉證的問題。什麽是長時間?什麽是穩定的關系?標準是什麽?這在法律和證據上都是很難界定的。如果在沒有明確標準的情況下籠統規定長期穩定的婚外情為重婚,會在司法實踐中造成更嚴重的混亂和不良後果。”事實婚姻民事與刑事規定的矛盾李律師表示,相關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並不統壹。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婚姻法司法解釋(壹)》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在刑事層面,最高法院給出了明確答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應以重婚罪論處。”也就是說,事實婚姻在民事司法解釋中已被否定,但在刑事司法解釋中卻明確承認事實婚姻仍應按重婚罪處理,這就導致了司法解釋中兩個規定的矛盾。李麗質律師認為,要解決事實婚姻的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應重新出臺關於事實婚姻和事實重婚罪的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的含義和可能出現的情形、事實重婚罪的含義和類型以及構成重婚罪的相關條件作出統壹的解釋和規定。比如,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甚至可以考慮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公開為夫妻關系,與他人有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如長期共同生活(如持續壹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同居有子女等,作為認定事實婚姻的具體情形。這樣就可以避免民事和刑事司法解釋不壹致、矛盾和沖突的現象。在認定事實重婚的過程中,難點在於如何認定當事人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於這個問題的認定,李律師認為,在實踐中要運用多種形式的證據,比如在買房、租房、安裝電話、網絡等時,當事人填寫的壹些表格中記載的兩人關系等。,如雙方有生育,嬰兒出生時手術通知單上的簽名,嬰兒出生證明上父母壹欄的記錄等。,這是在認定當事人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可以也應該註意的。“當然,也不能把屬於道德和倫理調整的婚外情也包括在重婚的範圍之內。因為只有以結婚為目的非法同居,或者事實上形成夫妻人身關系的,才能在本質上稱之為婚姻行為。偶發性婚外性行為和普通同居,應該靠德行、黨紀、政紀來解決,不能用刑法來處理。”重婚案件大多建立在民不舉官不究的假設上。即使劉瀏的丈夫長期和小三生活在壹起,已經涉嫌重婚罪,劉瀏也願意容忍不提起刑事自訴,同樣可以由檢方提起公訴的重婚罪案件,難道就可以被當事人的意誌所拋棄嗎?李律老師說,偵查機關依法受理重婚案件並立案偵查主要從兩個渠道,壹是人民法院的移送,二是被害人的申訴。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偵查機關收到重婚罪的線索,婚姻受害人不報案或者自訴的,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雖然根據相關規定,被害人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無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根據這壹條,公安機關應參與調查重婚案件。但目前公安部門警力不足,重婚罪相對於其他治安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所以偵查機關並不想在這上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因此,重婚案件的公訴在司法實踐中很少使用,難以有效懲治重婚犯罪。律師建議借鑒國外引入配偶權。李律師認為,單純靠道德約束很難達到預防和懲罰的作用,也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在制度上,仍有必要在婚姻法中修改並明確規定配偶權和第三人的民事侵權責任。許多國家的法律以不同的形式規定了配偶的權利。在美國,配偶權是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非常廣泛。有些州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要通奸損害婚姻,就可以判第三者賠償。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中,也有關於配偶權和忠實義務的規定。其中,法國、瑞士、日本等國認為第三人和過錯方應承擔同等責任,無過錯方有權獲得賠償。我國臺灣省《民法》將通奸者違反貞操義務侵害配偶權利的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並賦予受害配偶請求慰問金的權利。鑒於婚外情的秘密性,壹些國家和地區采用推定規則來確定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例如,在英國有間接的方法來確定是否有通奸行為。比如壹男壹女在暗處,壹會兒坐車出來,或者以夫妻名義在賓館登記,法院壹般會認定為通奸。在臺灣省,重婚罪是通過推定來認定的。比如壹男壹女在包間裏鬼混。只要原配妻子和警察在查房時發現其頭發和衣服淩亂,就可以推定其犯了妨害婚姻家庭罪,被羈押的壹方將受到刑事處罰。此外,可以加大對第三人幹預的行政處罰力度;適當放寬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加大刑法處罰力度;改革重婚案件起訴機制,規定重婚案件以公訴制度為主,公安、檢察機關依職權調查取證,可以避免當事人自行取證的種種弊端。J001
  • 上一篇:深度調查!堵住“代理退保”的利潤循環!
  • 下一篇: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匯總模板(5篇)

    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匯總模板1

    縣林草局堅持生態導向,充分發揮鄉鎮林業工作站功能,助力鄉村振興。

    壹是大力實施林業重點工程。

    以三北防護林、退化林分改造、農田林網恢復完善、濕地和草原保護管理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為載體,大規模推進國土綠化,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20-* * 2010年組織指導完成造林5.06萬畝。確保各項工程建設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