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帝國的皇帝有三個名字。Βασιλε?Basileus是最常見的稱呼,來源於古希臘對國王的稱呼。奇拉留斯皇帝用這個稱號取代了羅馬帝國的奧古斯都(ο σ ε β α σ τ?)標題,之後兩個標題互換使用,但是β α σ ι λ ε?成為拜占庭皇帝的官方稱號。到15世紀,拜占庭皇帝自稱“Basileuston Hellenon”,即“希臘人的皇帝”。除了拜占庭皇帝,其他大國的君主(如薩珊波斯)也被拜占庭人稱為β α σ ι λ ε?。小君主叫ρ?γα?(Regas,來源於拉丁語“Rex”,即國王)。
拜占庭皇帝的另壹個稱呼是αυυορ?ττρ(Autokrator),是對羅馬皇帝“imperator”的希臘文稱呼的直接翻譯,強調“軍事領袖”的意思,與羅馬的“Imperator”意思相同。拜占庭皇帝的其他名字還有κ ο σ μ ο κ ρ?▼ρ(宇宙之主Kosmokrator)和ρ ο ο ο κ ρ?▽ρ(Chronokrator,永久大師),σ ε β α σ ρ ο κ ρ?▽ρ(Sebastokrator,至高無上的陛下),κ α?σαρ(凱撒,凱撒),π α ν υ π ε ρ σ?βαστο?(Panhypersebastos)等等。
拜占庭皇帝權力很高,他被神化為上帝在人間的代表,具有至高無上的神聖性。皇帝可以舉行宗教會議,任命和罷免教會領袖和高級牧師。在這壹點上,拜占庭帝國與同時期的西歐國家有很大不同。皇帝的住所被稱為“聖宮”或“聖宮”。高級官員可以親吻皇帝的右胸,低級官員只能親吻皇帝的腳。外國使節以跪姿鞠躬。他們都沒有先對皇帝說話的權利,只能在皇帝通過侍從提問的時候回答。每當官員們接到皇帝的旨意,倒退著走出大殿的時候,禮儀大臣和宮廷儀仗兵們就唱起《原來如此!沒錯。就這樣!”
紫色是拜占庭皇帝的專用色。天皇皇權的象征包括皇冠、權杖和圓球(象征大地)。太陽被認為是皇帝的象征。每年12年2月25日,天皇佩戴象征太陽的金色光環,參加太陽節(光明節)的慶祝活動。10月6日聖誕節65438+5月6日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布爾)建城節+01,8月25日豐收節,大型比賽和慶典也要皇帝親自主持。
拜占庭皇帝的婚姻是壹夫壹妻制,除了皇後沒有其他妃子。皇位繼承的主要方式是靠血緣親屬,尤其是男性先長子繼承方式,即天皇長子為第壹繼承人,如果天皇沒有兒子,則由長女繼承,有兒子的小女兒繼承順序高於沒有兒子的長女,如果沒有兒子,則由其他親屬繼承。拜占庭帝國的12個朝代,93個皇帝中,有24個是作為長子(包括養子)繼承王位的,11是作為皇帝的其他兒子繼承王位的。當皇帝無子女時,他的兄弟、侄子、姐妹、女兒、父母、孫子女和配偶都有權繼承皇位。拜占庭法律承認婦女的繼承權。威脅拜占庭皇帝王位的主要因素是政變。當皇帝的行政措施引起首都市民不滿時,他也可能在大規模騷亂中失去王位(例如532年尼卡騷亂中的查士丁尼壹世、1042年的米迦勒五世、1185年的安德羅妮庫什皇帝、1204年的父子皇帝伊薩克二世和阿列克謝四世)。
紫色是皇室的專屬色,皇宮的臥室裏掛著紫色的絲綢,所以拜占庭皇帝的子女被稱為“紫色貴族”(希臘語:π ο υ υ ο γ?ννητο?拉丁語:Porphyrogenitos)的意思是“出生在紫簾中的人”,這也影響到皇位的繼承,即皇帝登基後出生的子女屬於“紫色貴族”,繼承順序高於皇帝登基前出生的子女。拜占庭帝國的貴族等級包括π ρ ι ν κ ε π ζ(王子)和μ?γα?δυυ(大公爵,這壹稱號通常授予海軍指揮官)、?υ υ(公爵)、克萊蘇拉爾卡(侯爵)、科梅斯(伯爵)、阿波科梅斯(子爵)和阿克麗塔(男爵)。源自古羅馬宗主職位的榮譽稱號包括Illustris、Spectabiles和Clarissimus,只能終身享有,不能繼承。
太監在拜占庭宮廷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那西塞斯,公元6世紀著名的軍事將領,宦官。君士坦丁壹世設立了壹個宮廷總管(πιιιοζνννννννννννννννννννοζζ),職責是掌管皇宮,安排朝覲大臣。到了5世紀,這個職位已經上升到司法部長的級別。此外,還有宦官掌管禦衣、馬匹、糧食、獵鷹、禦船、音樂、醫藥等。這些官員構成了非世襲的宮廷貴族,他們對皇帝發號施令,掌握著巨大的權力。早期的拜占庭帝國采用類似羅馬帝國的行政體制,設立元老院、執政官和地區總督。久而久之,長老、執政官逐漸成為榮譽稱號。
拜占庭皇帝的輔助組織是帝國議會,其成員包括執事(μαγιυονοφιιζ)、地區總督、軍隊統帥、司法部長和君士坦丁堡市長。執事是帝國最重要的高級官員,權力包括指揮皇軍、巡視軍隊、監督各級官員、發布公文、主持外交活動、締結條約、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掌管皇宮內外事務等。執事的選擇不是基於出身和官階,而是基於他的實際能力、才能和對皇帝的忠誠,由皇帝直接任命。7世紀後,執事成為壹個空職位。
拜占庭帝國根據古羅馬的行政體制,將全國劃分為若幹地區,每個地區又包括羅馬時代的若幹行省。早期的拜占庭帝國建立了四個大區,即東方大區(君士坦丁堡)、伊利裏亞大區(帖撒羅妮加)、意大利大區(拉韋納)和非洲大區(迦太基)。地區長官是天皇的全權代表,行使行政和司法權力。由於地區督撫的權力很大,從君士坦丁壹世開始的皇帝們逐漸切斷了他們的權力,把部分權力交給了各省督撫。7世紀上半葉,地區總督的職位被廢除。拜占庭帝國還在重要省份和戰略要地設立了直屬帝國中央政府的地方總督。
君士坦丁堡市長(επαροζπλεζ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95
拜占庭帝國的國家金礦、銀礦、鑄幣廠和國庫由大司庫(μ ε γ?Λογοθ?τη?)師傅。大司庫下轄65,438+00個司,包括教會事務司、軍餉司、郵政司、鑄幣司、收入統計司、地方財政司、礦業司、軍械司、工場司和皇帝服裝司。皇家財政(包括皇家土地)由皇家私有財產官負責,地區總督掌管地方國庫。拜占庭法屬於羅馬法體系。司法部長(κνιτψρ)由君士坦丁壹世設立,他原本相當於皇帝的法律秘書,為皇帝起草法律和法令,6世紀後成為最高法官。
拜占庭法官必須接受五年以上的專門法律教育,全面掌握羅馬民法,通過嚴格的國家考試,取得資格證書,才能從事司法工作。早期的法官還負責商業仲裁、稅務、行政和其他事務。查士丁尼壹世時期進行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官是專職的,並將法官與立法者區分開來。執事、大區總督和君士坦丁堡市長掌握著比法官更高壹級的法律仲裁權,而拜占庭皇帝始終掌握著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羅馬法律在查士丁尼壹世統治時期(527-565)得到完善。他感受到西羅馬帝國的崩潰,積極革新內政。他登基後的第二年,就委托壹個專門委員會整理、編纂了《帝國法律百科全書》。
查士丁尼在世時,* * *完成了四部法律匯編。即《查士丁尼法律法典》、《查士丁尼法律概論》、《查士丁尼理論匯編》、《查士丁尼新篇章》。這四部法律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的頒布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了壹個完整的階段。他在法律上保留了羅馬法的創造性成果,為人們的行為制定了法律規範,為復雜的社會矛盾的調整提供了法律手段。對後來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定起到了藍本作用。
總體來看,除了宗教影響和從羅馬延續下來的法律制度外,拜占庭帝國的制度傾向於類似於中國古代的中央集權君主政體,但與西歐的封建制度有著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