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願、有償、平等協商的原則,承包方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也賦予了農村土地流轉法律地位。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流轉的數量和規模都在逐步增加。隨著農村勞動力的增加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直接推動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加速;2.流轉形式主要是轉包和租賃。農村土地是農民生存最基本的支撐和保障,農民不願意永久失去土地。因此,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多為轉包和租賃;3.流通主體多元化。在農戶間流通的基礎上,近年來,壹些工商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進入農業經營,參與流通的主體日益多元化。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增多,流轉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比如:1。流通程序不規範。農民自主流轉自己的承包經營權,沒有統壹的規定,沒有規律可循,流轉非常隨意,程序極不完備,不利於以後發生糾紛時保護農民權益。筆者認為,應詳細規定農民自主流轉承包經營權的程序:1,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方式、時間、價格。2、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由雙方簽字或蓋章。3、合同簽訂後,應報送土地承包合同和鄉(鎮、街道)備案。二是流通方式定義不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只是壹個原則規則。對農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繼承等傳統流轉方式和入股等新型流轉方式沒有明確規定。第三,土地流轉登記制度流於形式。登記的主要目的是公示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更的事實,讓他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決定登記的權利,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登記。沒有登記,妳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方。現實中,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根本沒有登記,嚴重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正常秩序,埋下諸多糾紛隱患。雖然《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互換或者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別規定外,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照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轉讓的規定辦理。但是有規定,卻沒有人去執行。四是流通行為不規範。壹些地方土地流轉以口頭約定為主,私下自發進行,沒有遵循壹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續。即使簽訂了書面合同,大部分條款也不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都不夠明確。首先,對土地進行普查,登記造冊,明確土地權屬,加強土地工作管理。為進壹步做好土地工作,應依法對土地進行詳細調查,了解土地現狀和不穩定因素,進壹步劃定土地邊界,對部分新增土地和權屬不明的土地進行確權,及時發放權利證書。其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的普及工作。使流轉土地的農民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的規定,按五個程序簽訂合同。再次,提高法官審理土地流轉糾紛的能力,豐富糾紛調解機制。審理土地糾紛案件,要求法官全面了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糾紛。還要有壹定的審判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會資源。可以找壹些當地有威望的第三方幫忙調解,也可以讓村委會或者基層司法所的領導出面協調。作為方式之壹,調解應當得到加強和進壹步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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