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做了三年全職媽媽,獲得賠償1.5萬+2018,1。10月,臺州的楊先生與齊女士結婚,並於同年生下壹子。後來因為家庭瑣事,夫妻矛盾升級。楊先生第壹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2021年3月,楊先生再次起訴離婚,要求對孩子的直接監護權。齊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男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同時,齊女士認為自己有更多照顧孩子和家務的義務,要求楊先生自結婚之日起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賠償654.38+09萬元。楊先生辯稱不應賠償,因為女方婚前沒有工作,也沒有放棄工作照顧家庭,還要承擔撫養孩子的主要經濟費用。
法院認為,應當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以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要為原則,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齊女士要求楊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兒子的撫養費,雙方自結婚之日起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支付19000元的賠償金過高,依法予以調整。判決楊先生每年支付孩子撫養費8400元,齊女士賠償15000元。楊先生不服提起上訴,臺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結婚後,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相等。所以離婚時的財產平均分割看似對雙方的補償均等,但家務付出多的壹方有無形的犧牲。在外工作的壹方,離婚後可以繼續享受之前的資源、人脈和地位;而長期在家付出的壹方,則涉及到離婚後回歸社會的問題。本案適用民法新規定審理具體案件,支持齊女士的合理訴求,但也駁回其不合理訴求。?
第二,案情清楚合理!看到判決結果,有網友為全職媽媽大呼犯規。近三年半40個月的婚姻生活,我拿到了1.5萬元的補償金,平均每個月382元,遠不及壹個保姆的收入。最後給了個“拖油瓶”。離婚後,男方每月支付的700元撫養費,只夠支付育嬰費。以後,齊女士不僅要自己謀生,還要在辛苦壹天後照顧孩子。失敗的婚姻會讓大家覺得女人可憐,可悲!《四阿哥有法》認為這種評價聲音略顯偏頗,但也反映了女性在社會和婚姻生活中的弱勢地位。
(壹)先說情:離婚女性的社會評價會降低。
大部分網友會為婚姻失敗的女性叫屈,主要是認為補償與女性社會評價的降低不成正比。按說,失敗的婚姻中,男女雙方都沒有贏家,但社會對再婚男女的評價卻有著完全不同的結果。有開明的女性評論離婚的男性,說他們被別的女性培養得很好,把自己的事情都省了,再婚後會更欣賞。離婚男性的社會評價不降反升,似乎成了熱門話題。找壹個初婚的女人再婚不難,但是社會對再婚女人的評價就不壹樣了!
女人只要不結婚,談戀愛多少次,也是“女孩子”。只要結了婚,即使三天後離婚,妳也從“女孩”變成了“女人”,妳不再是那個完美的女人。看來再婚只能找離過婚的男人或者比自己大的男人。況且,因為母性,大部分女性離婚時都會爭取孩子的直接撫養權,孩子再婚會成為負擔。沒有壹個男人會願意養別人的孩子,這就大大降低了再婚女性的社會評價。
先說案例中的齊女士。如果人們把孩子視為她生命中最大的財富,她就是贏家。孩子會給她精神上的寄托,讓她覺得自己老了,有了人生的方向和目標,這是金錢無法評價的。如果把孩子當成她的負擔,她就是壹個徹頭徹尾的失敗者。她可能會為了孩子壹個人生活,即使再婚也會受孩子的委屈。所以,如果大家分開評估1.5萬的賠償,肯定會像齊女士壹樣失敗,輸得很慘!
(B)同樣,法院裁決的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幫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賠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就有類似的規定。
原婚姻法也有類似規定,但有壹個前提條件,夫妻財產狀況只能是分別所有,不能是* *與* *。當時立法認為,即使壹方因為參與家事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另壹方的收入也會平均分配。制度的建立只考慮了經濟收入,沒有考慮參與家庭事務的壹方與社會脫節、喪失勞動技能、再就業困難等問題。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夫妻財產都屬於帶有* * * *的* * *,原有的規定就像壹個假人,在離婚案件中很少被引用。民法典取消了“分別所有”的限制,無論夫妻財產采取什麽形式,都不影響賠償。
2,要考慮賠償多少。
家事誰付出多,離婚能得到多少賠償,取決於很多因素。首先,家庭經濟條件好,家庭收入高,離婚賠償會多。本案中,楊先生和齊女士應該是普通工薪階層或者外來務工人員,所以判決時賠償並不高。如果楊先生壹個月收入四五千,除了養家糊口,所剩無幾。如果法院判決給予齊女士高額賠償,超出其實際履行能力,判決將成為壹紙空文。其次,婚姻的長短。婚姻關系持續的時間越長,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應該越高。女性做全職媽媽的時間越長,就越脫離社會,越失去社會競爭力。年齡越大沒有壹技之長的女性越難找到工作。最後要考慮家庭服務的範圍和難度。如果孩子已經離校,女方懶在家裏,賠償會少壹些。如果女方不能出去工作或者付出更多的勞動去照顧男方的父母,那不是她的工作,但是她應該為男方做出更多的犧牲,得到更多的補償,對嗎?
3.賠償只是分割同壹財產的手段。
不要以為齊女士帶著寶寶和1.5萬元就完了。這種補償是除了平分財產之外的壹種補償。根據《民法典》關於婚姻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同壹財產。女方做全職媽媽雖然沒有收入,但是會有男方壹半的收入。如果男方賺的錢都花在養家和養孩子的過程中,就沒有分了。如果* * *帶著外債生活,女方不僅會得到財產,還會得到債務。這種賠償是基於離婚雙方都有過錯的事實。如果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女方也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並相應獲得更多。?
三、相關案例:五年婚姻生活,獲得5萬元賠償?2015,陳先生與王女士在北京登記結婚,育有壹子。結婚三年後,雙方開始產生矛盾並分居,孩子隨王姑娘生活。陳先生於2020年初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5438年6月+2020年10月,陳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房山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陳先生的離婚請求,分割雙方財產,將孩子判給王女士。陳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並享有探視權。此外,王女士要求陳先生進行經濟賠償。法院認為,她在撫養子女等方面確實承擔了較多的義務,適用《民法通則》關於離婚經濟賠償的規定,故判決陳先生支付王女士經濟賠償金5萬元。
寫在最後:從案例來看,全職媽媽離婚能得到的賠償標準並不高,但這個賠償標準並不能完全反映離婚的全貌。請客觀了解。不要拿全職媽媽的報酬和保姆的收入比,沒有可比性。不談對婚姻的恐懼。誰都知道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男女壹波又壹波的往前沖!婚姻是壹場賭博。如果妳贏了,妳會得到很多快樂。如果輸了,也沒多大關系。如果這是壹件大事,妳可以從頭再來,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