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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辦法全文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193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7月7日發布根據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第二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和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養護管理,並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指定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相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價格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在高速公路上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依法取得的收費、經營廣告、經營服務設施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和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交通事故。

第二章維護管理

第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確保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備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高速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並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在作業時應當穿著統壹的安全標識制服。施工現場應按規定設置施工標誌、安全標誌和導向標誌,並采取保護措施,確保車輛安全暢通。工作車輛和機器應打開黃色警示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誌行駛,以避開作業車輛、機械和人員。

第十壹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改正;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和現場管理不規範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汙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壹)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物、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溝渠排放汙染物;

(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鉆探等。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範圍內、隧道上方100米和洞外、高速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進行;

(三)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和保護需要以外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改動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內人員向車外投擲物品;

(6)車輛掉落物品或其負載接觸地面並被拖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壹)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等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分流高速公路的;

(二)穿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三)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和保護所需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及其他可能損壞高速公路路面的設備,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機關依照《浙江省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造成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損壞或者給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修復、重建或者賠償。第十五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方面進行協商,必要時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的意見、咨詢、論證和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和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告示標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車輛非法超限運輸。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超限運輸檢查站等場所對過往貨車實施超限運輸檢查。過往運載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導向標誌行駛到指定地點,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的用於高速公路建設、養護和保護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挪作他用;如果不再使用,應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交通標誌標線。

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交通標誌、標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協商調整,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非高速公路標誌,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並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建設新的村鎮、開發區等。,應與快速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快速路兩側對應;涉及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應當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壹條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接受其現場調查,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造成公路損壞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壹標誌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關於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和廣告標誌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人員和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1)行人;

(二)非機動車;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車拖拉機;

(四)無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警示標誌和尾燈損壞的機動車;

(5)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裏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的人員、專用車輛和機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人和佩戴安全帶的乘客,必須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車輛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應當在加速車道內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不得妨礙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照出口警示標誌駛入連接出口的車道,並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應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後駛離。

第二十七條車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更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後駛入相應車道。

第二十八條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客不得隨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二)騎行、壓車道邊界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四)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的;

(五)因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的;

(六)試駕或者學習駕駛車輛。

第三十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轉向、照明、信號裝置失靈,或者其他故障使其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必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並在車輛後方150米處設置故障車輛警示標誌;如果確實無法移動,應持續開啟危險警告閃光燈。車上人員應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並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壹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過往車輛超載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運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拒絕其通行,並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因維修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車道以上,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或者夜間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的保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封閉路段或者交通中斷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並采取相應的保護、警示和引導措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主要大眾媒體等方式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並通過電子顯示屏提示過往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制故障車輛或者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的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帶、拖帶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吊故障車輛或者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方便的要求,將車輛拖吊至離初始拖吊地點或者與車輛當事人約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最近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機制,必要時組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天氣、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事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速、變更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過往車輛提示相關交通管制信息;確需封閉高速公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後決定實施,並提前向社會公告;遇有交通堵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緊急情況消除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立即開放封閉的高速公路,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 * *享,向社會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費用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高速公路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壹結算和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聯網方案、收費程序和結算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網絡運營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沒有前款規定的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壹條負責高速公路統壹收費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自己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外,車輛通過收費高速公路必須繳納車輛通行費。對拒繳、逃繳或者少繳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繳;拒絕交費者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應當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出具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繳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證。損壞或丟失的門禁卡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設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員,保證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交通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範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禮貌待客,規範服務。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車輛和人員提供加油、養護、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種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壹)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汙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擅自修建、處置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拆除的,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所需拆除費用由建築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進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擅自損壞、移動、改動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二)、(四)、(五)項規定,擅自從事相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誌或者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非公路標誌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拆除或者不改正的,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壹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退還拖車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更換通行證件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證件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開設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交通堵塞的;

(二)擅自停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並可以直接從車輛通行費中扣除。

第五十五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中相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壹)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門為機動車在不同方向、不同車道上高速行駛而設計的,所有出入口均受控制的幹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誌、標線及管理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築物、構築物。

(3)同壹修正案

在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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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的傳達有什麽要求?

    不需要任何條件,這是法院必須履行的義務。

    法院公告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布的法律文件。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廣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公告和訴訟公告。非訴公告是指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批復”、“規定”等公告。

    訴訟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布起訴書副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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