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兼並企業為名,實則騙取財物”——程青合同詐騙案
合並合同的特點是合並方取得被合並方的資產並有權處分。但這種處置與合並方實際履行合並合同約定的義務是對稱的。合並方以欺騙手段簽訂合並合同,取得被合並方的資產後,不履行合並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將合並資產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壹小部分合並資產為誘餌,騙取大部分合並資產變現後據為己有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騙取被合並企業的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
公訴機關: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
被告:程青
案由:合同欺詐
壹、審號:(2001)刑326號余
二審案號:(2001)高宇法刑終字第399號
壹、基本情況
被告程青,原名“程標”,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於重慶,漢族,大學文化,原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董事長,住重慶市渝中區楚奇門郭珊巷16。2000年7月30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1992期間,被告人程青離團前往塞拉利昂* * *並在該國取得身份證,但未在該國居住,也未申請註銷中國國籍。1994 165438+10月,程青以塞拉利昂公民的身份證在新加坡成立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註冊資本65438+萬新元。程青是兩位股東之壹,並擔任公司董事。該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也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因此不具備中國企業法人資格。1996年8月,程青以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渝中區人民政府南紀門街道辦事處南紀門實業公司下屬的重慶立信印刷紙箱廠達成協議,共同投資中外合資的重慶美新鞋業公司。協議約定合資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200萬元。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80萬元,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的對外投資以機器和現金折合人民幣654.38+35萬元,占公司投資的75%,其資金將於合營公司註冊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到位;中國合資企業重慶立信印刷紙箱廠以自有房產折合人民幣45萬元投資,占公司投資的25%。後被告人程青以壹張70萬元空頭轉賬支票銀行回單和壹張偽造的60萬元銀行轉賬支票回單作為外方出資人資金全部到位的證明,騙取了重慶美欣鞋業公司的註冊登記和中國人民的營業執照。但程青和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均未對重慶美新鞋業公司進行任何投資。
1997年3月,被告人程青騙取重慶美心鞋業公司註冊登記後,以重慶美心鞋業公司的名義簽訂協議,以接收全部員工、承擔全部債務、按時發放員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條件,合並重慶立新印刷紙箱廠。合並後,被告程青未按協議約定承擔該廠債務,而是通過抵押貸款、出售部分廠房等方式獲得234.56萬元。除了支付82.89萬元的工資、醫藥費、償還少量貸款和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外,程青實際拿到的贓款為1.565438元。
1998年5月,被告人程青以接受全部職工、承擔全部債權債務、按時發放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條件,通過簽訂合並協議的方式,以重慶美新鞋業公司的名義合並了重慶市第十九塑料廠。合並後,程青並未將該房產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部分廠房抵押貸款和出售部分廠房獲得390,5438+0,000元。除了支付廠裏工人的工資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20.92萬元外,程青還收到壹筆654.38+08.09萬元的款項。
1997 65438+2月,被告程青以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重慶常征沖壓廠(集體企業)簽訂合並協議,條件是其重組資產,盤活資產,* * *生產TPR新鞋,接收全部員工,承擔全部債權債務,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企業全部債權債務。合並後,被告程青未使用該廠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也未按協議約定承擔該廠的全部債務。而是利用工廠的房屋抵押貸款,出售工廠的設備,出租門面,獲得1445600元。程青* * *除向該廠職工支付22.29萬元外,還收受贓款654380+0.2227萬元。
1998 65438+10月,被告程青以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向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在重慶設立註冊資本300萬美元的外商獨資企業——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同年4月,程青贈送新加坡壹塊,金額600美元。花旗銀行特種轉賬支票收據被塗改成300萬美元作為投資款已到位的證據,新豐實業被騙?重慶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記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同年8月,被告人程青只身前往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出資600美元,明知其無實際履行能力,以接受企業全體員工、承擔全部債權債務、接受企業全部財產、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等為條件。以重慶有限公司的名義,合並了重慶西南服裝廠。合並後,程青通過出售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石小路166號的西南服裝廠9間門面房、出售該廠部分原材料、出租門面房、套取社保局撥付給該廠職工的養老金等方式,獲得人民幣1832400元。被告人程青* * *除支付員工退休金、工資、醫藥費、辦公室裝修等費用外,還收受款物671萬元。
1998 12、程青攜贓款潛逃,改名換姓藏匿,2000年7月30日試圖從深圳羅湖口岸出境時被抓獲。
二、控辯雙方意見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以被告人程青犯合同詐騙罪,向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程青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程青合並企業是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履行合並協議是與企業職工的經濟糾紛,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欺詐。
第三,裁判
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青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虛假出資等手段,取得重慶美心鞋業公司、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註冊為企業法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其所屬的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企業登記,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因此不能在中國境內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被告程青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了非法占有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他借用了非法取得營業執照的重慶美心鞋業公司和新豐實業。以重慶有限公司、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等不能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名義,簽訂合並協議,以資產重組的方式,非法合並重慶立信印刷紙箱廠、重慶塑料十九廠等集體企業,* * *合作生產TPR新鞋,出口服裝並全額接收員工,按時發放員工工資,繳納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後,被告人程青為占有企業財產,既沒有將這些企業的財產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也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這些企業的債權債務,而是通過出售、抵押、出租被合並企業的有效資產以及收取被合並企業的其他收入等方式,獲取非法錢財298.7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五、第五十七條第壹款和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於2006年7月31日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人程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繼續追繳被告人程青取得的贓款人民幣298.74萬元。
壹審宣判後,程青提出上訴,理由是其為塞拉利昂公民,其處置被合並企業財產的行為屬於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屬於與被合並企業員工的經濟糾紛,不構成欺詐。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程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合並合同,騙取集體企業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2001 11 23裁定新增壹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四,裁判的要旨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合並合同,騙取被合並企業大量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是雙方就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合同日益廣泛地應用於各種商事交易中,成為體現商事主體意思自治、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商業交易中,壹些犯罪分子經常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等活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五種情形:1與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3)無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騙取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 .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上述五種情形之壹,行為人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被告人程青通過簽訂“合並”協議,騙取被合並企業的財物,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情形。
現代社會需要哪些公司進行「合並企業」的經營活動?企業要有壹定的經濟實力、良好的經營狀況和必要的商業信譽,即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誠意。同時也要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按照合並協議安置被合並企業的職工,組織生產,償還被合並企業的債務。本案中,從被告程青的履行合同能力來看,重慶美心鞋業公司和新豐實業由他發起?重慶有限公司是虛假出資設立的“空殼”公司,沒有經濟實力和市場信譽,不具備兼並企業的條件。程青基本無條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資產重組、* *合作生產TPR新鞋、出口服裝接收員工、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繳納員工社會養老保險”等義務。從被告程青履行合同的具體行為來看,他將上述企業零價格“兼並”後,並不積極組織公司生產,安置被兼並企業的職工,而是惡意處置被兼並企業的資產:他立即變賣可以變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和不動產,將不易變賣的財產抵押給銀行, 收益除了少部分用於支付員工工資、醫療費用和員工養老保險外,大部分被私自轉移,歸自己所有。 其行為充分證明其主觀上沒有誠意履行合並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應該看到,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因企業合並而產生的經濟糾紛大量存在。如何正確區分企業合並中的經濟糾紛與以合並為名騙取企業財產的界限?關鍵是要正確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經驗,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應根據其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段、是否實際履行了該行為、違約後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具體原因進行綜合判斷。合並合同的特點是合並方取得被合並方的資產並有權處分。但這種處置與合並方實際履行合並合同約定的義務是對稱的。合並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壹方或雙方的過錯或不可抗力,致使協議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且無證據證明合並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的,雖然被合並方的財產損失是由其對合並財產的處置造成的,但仍屬於經濟糾紛的範圍。但是,合並方以欺騙手段簽訂合並合同取得被合並方的資產後,不履行合並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將合並資產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壹小部分合並資產為誘餌,在實現後將大部分合並資產騙取為己有的,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騙取被合並企業的財產。本案被告人程青根本不具備履行合並協議的物質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場信用,並立即以欺騙手段將被合並方的資產變現,攜款潛逃,充分證明其具有“合並企業”非法占有企業財產的目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重慶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是適當的。
以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由犯罪的個人取得的,以個人犯罪論處。
被告人程青實施了設立公司、與被合並企業簽訂合並協議、處分被合並企業財產等行為,雖然都是以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重慶美新鞋業公司、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但不能簡單認定本案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應具備以下特征:1。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必須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能夠體現單位意誌的;2.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被告程青未經公司本身授權,以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名義進行活動,應認定為盜用單位名義;被告程青成立重慶美心鞋業公司、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的目的是騙取被合並企業的財物,即實施犯罪,公司成立後主要從事犯罪活動;從被騙財產的歷史來看,近300萬元的涉案款項全部歸程青所有。1999 6月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或者盜用單位名義,違法所得在實施犯罪的個人之間平分的,依照刑法有關性質認定。因此,被告人程青實施的合同詐騙不符合單位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應當適用自然人犯罪的規定予以處罰。壹、二審法院的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規定。
以合並企業為名,實際上是騙取財物。
-程青合同詐騙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2002年9月9日發布15: 53: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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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合同的特點是合並方取得被合並方的資產並有權處分。但這種處置與合並方實際履行合並合同約定的義務是對稱的。合並方以欺騙手段簽訂合並合同,取得被合並方的資產後,不履行合並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將合並資產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壹小部分合並資產為誘餌,騙取大部分合並資產變現後據為己有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騙取被合並企業的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
公訴機關: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
被告:程青
案由:合同欺詐
壹、審號:(2001)刑326號余
二審案號:(2001)高宇法刑終字第399號
壹、基本情況
被告程青,原名“程標”,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於重慶,漢族,大學文化,原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董事長,住重慶市渝中區楚奇門郭珊巷16。2000年7月30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1992期間,被告人程青離團前往塞拉利昂* * *並在該國取得身份證,但未在該國居住,也未申請註銷中國國籍。1994 165438+10月,程青以塞拉利昂公民的身份證在新加坡成立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註冊資本65438+萬新元。程青是兩位股東之壹,並擔任公司董事。該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也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因此不具備中國企業法人資格。1996年8月,程青以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渝中區人民政府南紀門街道辦事處南紀門實業公司下屬的重慶立信印刷紙箱廠達成協議,共同投資中外合資的重慶美新鞋業公司。協議約定合資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200萬元。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80萬元,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的對外投資以機器和現金折合人民幣654.38+35萬元,占公司投資的75%,其資金將於合營公司註冊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到位;中國合資企業重慶立信印刷紙箱廠以自有房產折合人民幣45萬元投資,占公司投資的25%。後被告人程青以壹張70萬元空頭轉賬支票銀行回單和壹張偽造的60萬元銀行轉賬支票回單作為外方出資人資金全部到位的證明,騙取了重慶美欣鞋業公司的註冊登記和中國人民的營業執照。但程青和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均未對重慶美新鞋業公司進行任何投資。
1997年3月,被告人程青騙取重慶美心鞋業公司註冊登記後,以重慶美心鞋業公司的名義簽訂協議,以接收全部員工、承擔全部債務、按時發放員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條件,合並重慶立新印刷紙箱廠。合並後,被告程青未按協議約定承擔該廠債務,而是通過抵押貸款、出售部分廠房等方式獲得234.56萬元。除了支付82.89萬元的工資、醫藥費、償還少量貸款和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外,程青實際拿到的贓款為1.565438元。
1998年5月,被告人程青以接受全部職工、承擔全部債權債務、按時發放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條件,通過簽訂合並協議的方式,以重慶美新鞋業公司的名義合並了重慶市第十九塑料廠。合並後,程青並未將該房產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部分廠房抵押貸款和出售部分廠房獲得390,5438+0,000元。除了支付廠裏工人的工資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20.92萬元外,程青還收到壹筆654.38+08.09萬元的款項。
1997 65438+2月,被告程青以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重慶常征沖壓廠(集體企業)簽訂合並協議,條件是其重組資產,盤活資產,* * *生產TPR新鞋,接收全部員工,承擔全部債權債務,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企業全部債權債務。合並後,被告程青未使用該廠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也未按協議約定承擔該廠的全部債務。而是利用工廠的房屋抵押貸款,出售工廠的設備,出租門面,獲得1445600元。程青* * *除向該廠職工支付22.29萬元外,還收受贓款654380+0.2227萬元。
1998 65438+10月,被告程青以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向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在重慶設立註冊資本300萬美元的外商獨資企業——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同年4月,程青贈送新加坡壹塊,金額600美元。花旗銀行特種轉賬支票收據被塗改成300萬美元作為投資款已到位的證據,新豐實業被騙?重慶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記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同年8月,被告人程青只身前往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出資600美元,明知其無實際履行能力,以接受企業全體員工、承擔全部債權債務、接受企業全部財產、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等為條件。以重慶有限公司的名義,合並了重慶西南服裝廠。合並後,程青通過出售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石小路166號的西南服裝廠9間門面房、出售該廠部分原材料、出租門面房、套取社保局撥付給該廠職工的養老金等方式,獲得人民幣1832400元。被告人程青* * *除支付員工退休金、工資、醫藥費、辦公室裝修等費用外,還收受款物671萬元。
1998 12、程青攜贓款潛逃,改名換姓藏匿,2000年7月30日試圖從深圳羅湖口岸出境時被抓獲。
二、控辯雙方意見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以被告人程青犯合同詐騙罪,向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程青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程青合並企業是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履行合並協議是與企業職工的經濟糾紛,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欺詐。
第三,裁判
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青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虛假出資等手段,取得重慶美心鞋業公司、新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註冊為企業法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其所屬的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企業登記,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因此不能在中國境內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被告程青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了非法占有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他借用了非法取得營業執照的重慶美心鞋業公司和新豐實業。以重慶有限公司、新加坡新豐國際有限公司等不能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名義,簽訂合並協議,以資產重組的方式,非法合並重慶立信印刷紙箱廠、重慶塑料十九廠等集體企業,* * *合作生產TPR新鞋,出口服裝並全額接收員工,按時發放員工工資,繳納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後,被告人程青為占有企業財產,既沒有將這些企業的財產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也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這些企業的債權債務,而是通過出售、抵押、出租被合並企業的有效資產以及收取被合並企業的其他收入等方式,獲取非法錢財298.7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五、第五十七條第壹款和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於2006年7月31日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人程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繼續追繳被告人程青取得的贓款人民幣298.74萬元。
壹審宣判後,程青提出上訴,理由是其為塞拉利昂公民,其處置被合並企業財產的行為屬於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屬於與被合並企業員工的經濟糾紛,不構成欺詐。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程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合並合同,騙取集體企業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2001 11 23裁定新增壹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四,裁判的要旨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合並合同,騙取被合並企業大量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是雙方就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合同日益廣泛地應用於各種商事交易中,成為體現商事主體意思自治、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商業交易中,壹些犯罪分子經常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等活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五種情形:1與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3)無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騙取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 .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上述五種情形之壹,行為人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被告人程青通過簽訂“合並”協議,騙取被合並企業的財物,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情形。
現代社會需要哪些公司進行「合並企業」的經營活動?企業要有壹定的經濟實力、良好的經營狀況和必要的商業信譽,即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誠意。同時也要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按照合並協議安置被合並企業的職工,組織生產,償還被合並企業的債務。本案中,從被告程青的履行合同能力來看,重慶美心鞋業公司和新豐實業由他發起?重慶有限公司是虛假出資設立的“空殼”公司,沒有經濟實力和市場信譽,不具備兼並企業的條件。程青基本無條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資產重組、* *合作生產TPR新鞋、出口服裝接收員工、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繳納員工社會養老保險”等義務。從被告程青履行合同的具體行為來看,他將上述企業零價格“兼並”後,並不積極組織公司生產,安置被兼並企業的職工,而是惡意處置被兼並企業的資產:他立即變賣可以變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和不動產,將不易變賣的財產抵押給銀行, 收益除了少部分用於支付員工工資、醫療費用和員工養老保險外,大部分被私自轉移,歸自己所有。 其行為充分證明其主觀上沒有誠意履行合並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應該看到,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因企業合並而產生的經濟糾紛大量存在。如何正確區分企業合並中的經濟糾紛與以合並為名騙取企業財產的界限?關鍵是要正確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
幼兒園教師資格證需要什麽條件?
申請資格
1.目前,全國有兩種教師資格制度。獨立考試地區的考生需要通過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兩個筆試科目,並通過面試才能獲得幼兒教師資格證。全國統考地區的考生需要通過兩個筆試科目,即綜合素質、保教知識和能力,以及面試才能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證。
2.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委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