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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動叉車使用和管理規定

為保證叉車的安全使用,規範車間手動液壓手動液壓叉車的安全操作,特制定本叉車使用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來介紹壹下叉車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手動叉車使用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廣州市叉車安全監察,保障叉車使用者、車主及其他相關方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檢驗、使用和監督檢驗。本規定所稱叉車的使用,是指對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使用的叉車,以及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叉車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三條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督工作,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叉車的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章叉車制造、改裝、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叉車制造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沒有制造許可證,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開展制造活動。

第五條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及零部件或者試制的叉車新產品及零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具備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

第八條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指定在中國註冊的代理商。代理人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對擬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叉車進行型式試驗。只有通過型式試驗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負全部責任。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改裝或者組裝的叉車。

第三章叉車的使用

第十條叉車使用者是指具有叉車經營權利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於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統稱?單位?),包括叉車註冊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租賃單位、租賃單位、最終使用單位等。

第十壹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證:

(1)特種設備登記表(2份);

(2)註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和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

(5)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承諾。

第十二條叉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30日內辦理相應的變更和轉移手續,到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叉車發生嚴重事故、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壽命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並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叉車登記證書、號牌遺失或者損壞,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聲明和申請材料。經與登記檔案核對無誤後,原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十五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壹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產廠家、產品質量合格證、使用和維修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2)叉車定期檢查和自檢記錄;

(三)叉車日常使用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叉車操作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定期日常維護,並至少每月進行壹次自檢。

日常維護應由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質的叉車使用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質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叉車不準在道路上行駛。因使用地點變更需要通過道路轉運叉車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運輸。

第十八條叉車操作人員(含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全國統壹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叉車操作人員在工作時應隨身攜帶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最終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各自的叉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叉車事故發生後,使用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應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於租賃的叉車必須經過登記並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壹條叉車租賃單位應當對租賃叉車的安全負責,禁止租賃下列叉車:

(壹)未在註冊部門註冊的;

(二)沒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三)未經定期檢驗(包括首次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對於缺乏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通過合同方式將叉車的日常安全管理委托給專業叉車維修公司進行管理,由委托的專業公司在合同範圍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用叉車應當每年定期檢驗壹次。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檢驗機構收到檢驗申請後,應當按照檢驗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組織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叉車檢驗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最終使用單位,並立即書面報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經營、最終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工商、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叉車是指具有各種能夠升降、移動和裝卸貨物的貨叉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型叉車、電池平衡重型叉車、內燃側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和防暴叉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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