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查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和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並提出相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審計機構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接受相關方的投訴;
(六)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第九條國有獨資公司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完善內控機制的要求,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第十壹條企業的子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會計、審計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照內部分工組織或參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監督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質量;
(三)對不適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需要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相關內容,組織內部審計;
(四)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業績及其他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負責人的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存在重大財務異常的子公司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七)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基建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的立項、預算、決算、竣工交付進行審計和監督;
(八)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經濟合同進行審計和監督;
(九)對企業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反饋,對企業相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價和反饋;
(十)監督和評價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相關經濟活動;
(十壹)檢查本企業年度工資總額的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
(十二)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