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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範企業內部審計,保證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企業內部審計。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建設項目或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和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五條SASAC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第七條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企業財務、會計、審計專業知識並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應當為外部董事。第八條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審查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和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並提出相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審計機構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接受相關方的投訴;

(六)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第九條國有獨資公司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完善內控機制的要求,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第十壹條企業的子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會計、審計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照內部分工組織或參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監督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質量;

(三)對不適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需要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相關內容,組織內部審計;

(四)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業績及其他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負責人的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存在重大財務異常的子公司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七)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基建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的立項、預算、決算、竣工交付進行審計和監督;

(八)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經濟合同進行審計和監督;

(九)對企業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反饋,對企業相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價和反饋;

(十)監督和評價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相關經濟活動;

(十壹)檢查本企業年度工資總額的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

(十二)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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