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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雲臺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雲臺山風景名勝區東起修武縣東部邊界,西至修武縣西部邊界,北至民政部確定的雲臺山管理範圍,南至S306省道以北的修武縣管轄區域。

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重點保護區範圍以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範圍為準,其余為建設控制區。第三條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焦作市、修武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雲臺山風景名勝區設立管理委員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

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組織雲臺山風景資源的調查、評價和登記,進行對外形象策劃和宣傳以及旅遊促銷;

(五)負責保護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景觀和生態環境;

(六)建設、維護和管理雲臺山景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條件,維護正常的遊覽秩序,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

(七)負責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旅遊安全、市場秩序、景區環境和衛生管理,並制定應急預案;

(八)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對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對在風景區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風景區內的違法行為;

(十)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經依法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嚴格執行。

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八條市、縣、鄉人民政府編制城鄉規劃和其他規劃,涉及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的,應當與雲臺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第九條在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和破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項目;已經建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搬遷。第十條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應當體現地方特色,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現有有礙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第十壹條在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觀、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水土資源、地質遺跡、地貌和文物古跡,不得造成汙染或者破壞。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第十二條雲臺山風景名勝區內的特色古村落應當予以保護。新建村(居)民住宅和農村公共設施應當符合景區規劃要求,適當集中、合理布局,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第十三條雲臺山風景名勝區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依據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依法報有關部門批準。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四條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文物保護、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公共衛生和疾病控制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組建專業隊伍,組織落實保護責任。第十五條雲臺山風景名勝區禁止下列行為:

(壹)砍伐、毀壞、移植古樹名木,獵捕野生動物;

(二)開山、采石、采礦、挖沙、取土等采礦活動;

(三)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汙水和其他汙染物,堵塞自然水系;

(四)侵占、占用風景名勝區;

(五)引進未經檢疫的動植物或者引入新物種的;

(六)其他損害景區景觀和環境的行為。

雲臺山風景名勝區重點保護區內禁止在非指定區域吸煙、用火,禁止攀爬樹木、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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