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方法
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的保障,受到國家公權的積極維護,但其地位的至高無上並不意味著不受任何限制;憲法實踐也表明,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和基本權利的不可侵犯是並行不悖的。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①內部約束
所謂內部限制,是指基本權利的相互限制,即壹個基本權利對另壹個基本權利的限制,以及壹個主體對另壹個主體的基本權利的限制。比如,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不能構成對他人隱私和人格尊嚴的侵犯,這在本質上是言論自由作為壹種權利的必然約束。
②外部制約因素
所謂外在限制,是指為實現秩序、福利、公序良俗所必需的,為憲法價值目標所允許的限制。在這裏,“秩序、福利、公序良俗”可以統稱為“公共利益”。法律教育網絡
公共利益原則是現代憲法權利配置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這壹原理,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運動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並占主導地位,個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並占主導地位;當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同壹領域相遇時,個人利益應該服從公共利益。
(2)限制原則
①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以德國為主要代議制國家推行的壹種基本權利限制制度,強調在任何情況下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都必須服從代議制機關(國會或議會)通過的法律。
②平等保護
平等作為憲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在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中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
壹是同等情況壹視同仁,即立法主體應當平等對待處於同等情況的公民,反對歧視,維護法律的相對穩定。
二是不同情況要區別對待,即立法主體要進行充分的社會調查,考慮所有應該考慮的情況,對不同的公民群體區別對待,才能實施立法行為。
三是比例待遇,即立法主體要根據不同情況的不同比例來分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③比例原則
利益平衡要求立法機關在設定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時,應當合理權衡相互沖突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從而做出最佳選擇和判斷;也就是說,既不能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過度侵害個人利益,也不能為了保護個人私利而過度犧牲公共利益。
④違憲審查原則
根據憲政的壹般原則,為了恢復憲法秩序,在公眾利益可能受到重大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立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必須在憲法的嚴格約束下進行,不能回避憲法的規範、原則或精神;公民如果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了國家立法權不必要的侵犯,有權向憲法司法機關申請對這壹立法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
2.緊急狀態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建立國家緊急權力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保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消除可能給憲法秩序和社會成員利益帶來的各種障礙,維護和恢復憲法秩序的統壹。從本質上講,行使國家緊急權力的基本出發點是履行國家保障人權的義務。因此,緊急狀態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壹種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為目的。
首先,緊急狀態下對公民權利的限制應以憲法的規定和原則為依據,合理確立限制與保護基本權利的界限。
其次,在緊急狀態下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應該符合憲法。根據憲政原則,為了應對任何可能給憲政秩序帶來的危害,同時明確規定了限制的邊界。普通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是在憲法的嚴格約束下進行的。
第三,為了找到秩序與自由、權力與權利的合理邊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應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防止因濫用行政權力而導致的權利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