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確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官根據審判管轄,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不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影響,也不取決於被害人的意誌。
公訴壹般是指檢察院向法院提起的刑事案件。除了公訴,就是自訴,也就是自訴。公訴案件壹般社會危害性較大,後果嚴重,情節惡劣。壹般是公安機關批捕,檢察院提起公訴。
自訴案件壹般包括三種類型:
1.案件處理後才告訴,如誹謗的告別會。。這就是自己去法院打官司,就是不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比如妳和鄰居打架,他把妳的頭打破了,這件事可以用民事方式解決,他會陪妳拿錢。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除了以上三種,全部是公訴。即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的訊問材料和信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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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正確定罪處罰犯罪嫌疑人的依據。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首先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裏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
1.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的事實,而不是壹般的違法行為。
2.確定犯罪嫌疑人負刑事責任還是免除刑事責任。比如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目的)、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3.認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事實。查明上述事實,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的條件。
實踐中,就具體案件而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單罪案件中,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明,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明的;
2、屬於數罪並罰,有的罪已經認定並符合起訴條件,有的罪不能認定;
3.無法查明作案工具和贓物的下落,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壹致,僅有少數情節不壹致,不會影響定罪。符合上述(二)的,以已經認定的犯罪論處。因此,沒有必要查明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司法實踐中也不宜查明全部案件事實後再提起公訴。
第二,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必須有可靠、充分的證據。
的確,證據是對證據質量的要求,是指用於證明犯罪事實的每壹份證據,都必須是客觀真實的事實,同時與犯罪事實有著內在聯系,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證據充分是證據量的要求。只要有壹定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就符合證據充分的要求。
證據和充分性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證據必須建立在充分性的基礎上。證據不足,證據無法取得。另壹方面,如果證據不真實,證據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所以證據確實、充分,是公訴的必要條件。
第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某種犯罪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起訴時,還必須排除法律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況。是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另壹個必要條件。
簡而言之,對犯罪嫌疑人的起訴決定必須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沒有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何壹個,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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