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UNFCCC)於1992年正式通過,並於1994年生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國際社會共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政治宣言。其主要焦點是減緩大氣溫室氣體濃度增加的全球努力,但UNFCCC也強調適應氣候變化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其要點包括:1。明確要求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自然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威脅,使經濟發展可持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人類對氣候系統進行危險幹擾的水平”的目標(第二條)。2.要求所有締約方承諾:“……(e)合作準備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為沿海地區、水資源和農業的管理,為受幹旱、荒漠化和洪水影響的地區的保護和恢復,特別是在非洲,制定和擬訂適當的綜合計劃;在相關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政策和行動中考慮到氣候變化,並采用本國制定和確定的適當方法,如影響評估,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緩解或適應氣候變化的項目或措施對經濟、公共衛生和環境質量的不利影響;在科學、技術、工藝、社會經濟和其他研究、系統觀測和開發氣候系統數據文件方面促進和合作,目的是加強對氣候變化的原因、影響、規模和發生時間以及各種應對戰略帶來的經濟和社會後果的理解,減少或消除這些方面剩余的不確定性;促進並合作充分、公開和迅速交流關於氣候系統和氣候變化以及各種應對戰略帶來的經濟和社會後果的科學、技術、工藝、社會經濟和法律信息"(第四條,第65-438段+0)。它強調,"在實現《公約》的目標和履行《公約》的規定時,應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第三條第2款)。幫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適應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包括:-規定"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締約方也應幫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這些不利影響的費用"(第四條第4款)。-要求:"締約方應充分考慮需要根據本公約采取哪些行動,包括與提供資金、保險和技術轉讓有關的行動,以滿足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由於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和/或執行應對措施而產生的具體需要和關註,特別是以下類型的國家:(a)小島嶼國家;(b)有低窪沿海地區的國家;(c)有幹旱和半幹旱地區、林區和森林易退化地區的國家;(d)有易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國家;(e)有易受幹旱和荒漠化影響地區的國家;(f)有城市空氣汙染地區的國家;生態系統脆弱的國家,包括山區生態系統"(第四條第8款)。-明確指出,"締約方在采取與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有關的行動時,應充分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第四條第9款)。要求締約方"制定和實施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和公眾意識方案",便利"公眾獲得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信息",促進"公眾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和制定適當的對策",以及"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第六條)。(二)《京都議定書》關於氣候變化影響的條款1997,《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三屆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締約方在2010年前後,將其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與第壹承諾期1990的排放水平相比至少減少5%,同時也強調了對氣候變化影響的適應。1.附件壹所列締約方被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不利影響,包括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對其他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氣候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具體規定的締約方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附件壹所列第二締約方被要求在第壹個承諾期實現減排目標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氣候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具體規定的締約方的不利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締約方會議應“……考慮可采取哪些必要行動來最大限度地減少氣候變化的不利後果和/或相應措施對上條所指締約方的影響。需要考慮的問題應包括融資、保險和技術轉讓"(第三條,第14段)。要求非附件締約方"制定、執行、公布和定期更新國家方案,並酌情制定區域方案,其中包含緩解氣候變化的措施和有利於充分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這些方案應“側重於能源、運輸和工業部門,以及農業、林業和廢物管理”。非附件壹締約方還應"努力在國家信息通報中酌情列入締約方認為有助於應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的措施的信息,包括適應措施",並"合作開展科學和技術研究,促進觀測系統的維護和發展,開發數據庫,以減少與氣候系統有關的不確定性、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以及各種應對戰略的經濟和社會後果"(第10條)。締約方會議被要求"確保經核證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的部分收益用於幫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費用"(第十二條第8款)。締約方會議被要求"促進和便利締約方之間交流關於為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應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方的請求,它應"促進這些締約方為應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的協調"(第十三條第4款)。(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與《京都議定書》關於氣候變化影響的談判進展眾所周知,已經發生的全球變暖以及未來可能進壹步發生的全球變暖,主要是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進程中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的。全球變暖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負面影響最為顯著,但發展中國家由於自身的經濟發展和技術水平,處境十分艱難。因此,發展中國家是氣候變化面前最脆弱的群體。發達國家需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以履行其歷史環境責任,幫助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其氣候變化的不成比例的負面影響。為此,《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都為發達國家締約方明確規定了上述問題,以幫助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適應氣候變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這些條款是基於“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公平”原則提出的,因此在談判中也得到了發達國家締約方的認可。但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還沒有提出任何可以接受的計劃來兌現他們在這個問題上的承諾,更不用說采取任何實質性的行動了。發達國家認為,減緩未來氣候變化的行動是補償對發展中國家最脆弱地區的負面影響的最佳方式。他們不願意對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負面影響進行直接補償,也不願意幫助發展中國家采取措施減輕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和由此帶來的經濟負擔。這種態度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原則和精神以及相應的規定背道而馳,是發展中國家所不能接受的。2000年6月5日至10月5日在荷蘭海牙舉行的《氣候公約》第六次締約方會議呼籲締約方之間有效交流信息和方法,加強或建立國家或區域觀察和監測網絡、研究和培訓中心以及氣候變化研究計劃,並促進氣候變化適應技術的交流。它還呼籲評估這些活動的進展,並向締約方會議建議進壹步的行動計劃。決定提交第三次聯合國最不發達國家問題會議,討論發展中國家因氣候變化而產生的特殊需求和情況,並要求發達國家考慮將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納入當前的國際發展合作改革計劃。但在“直接補償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負面影響,幫助發展中國家采取措施減輕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和由此帶來的經濟負擔”問題上,並未取得實質性進展。關於是否以及如何對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變化影響進行有效補償的爭論將在未來的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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