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如何計算賠償費用:
征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組成。
1,土地補償費
定義:用地單位對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壹種經濟補償。
標準:各種征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計算公式:土地補償費=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6-10)倍。
2.青苗補償費
定義:因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受損,用地單位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壹種補償費。
標準: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的確定,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依據。
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3、附著物補償費
定義:因征地破壞,用地單位向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支付的壹種補償費用。
標準: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的確定,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依據。
4.安置補貼
定義:用地單位為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支付的補償費。
標準: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公式:安置補助費(每農業人口)=征用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4-6)倍。但是,每公頃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註: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地補償分配方法
目的: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
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補償對象:對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男女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已婚、離婚、喪偶為由,剝奪或者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事先告知: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情況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而且需要* * *用權。
聽證權: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有權就被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征地補償費。
支付時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征地單位應當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經被征地農民同意,征地補償費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民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未足額支付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劃分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允許非法劃分老戶、新戶、女戶。
分配比例:土地全部被征收,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的80%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其余20%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平均分配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全部土地的,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其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已確權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者征用的,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妥善安置的土地被征收後,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額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壹安置被征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對被征地農民全部支付。
專款專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征地補償費中設立專門賬戶進行核算,專款專用,並依法撥付和使用征地補償費。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益金管理,用於發展生產、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不得用於支付幹部報酬、招待費和其他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預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收支情況要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款的到位、分配和使用情況。
違法查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補償款,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承包土地補償費分配的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