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設立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本規定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出讓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結束時的競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條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同壹地塊有兩個以上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所稱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招拍掛出讓地塊出讓計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土地的空間範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等條件。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出讓土地的情況,準備招標拍賣出讓土地的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招標或投標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招標或投標申請書、報價、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至少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場所和媒體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轉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出讓土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使用年限、用途和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和競買人的資格要求,申請投標和競買資格的方式;
(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和拍賣掛牌的時間和地點、招標和掛牌的期限、招標和投標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和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7)投標及投標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底價。
標底或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確定拍賣掛牌的標底、起拍價、保留價、標底和投標保證金時,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開標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前,標底和拍賣掛牌標底應當保密。
第十壹條境內外的中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讓人不得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轉讓的,轉讓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為掛牌轉讓結束前2日。出讓人應當通知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競買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招標、開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a)投標人將在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書放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有效。
標書放入TEU後,不能撤回。投標人應對投標及相關書面承諾負責。
(2)出讓人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或其選出的代表應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打開標箱並清點投標書。投標人少於三個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個的,應當逐壹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3)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拍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主持人清點投標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竣工時間等相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投標和加價規則及加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示;
(四)主持人報出的投標價格;
(五)投標人應當投標或者報價;
(6)主持人確認出價或報價後繼續出價;
(7)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壹出價或報價,未能再次出價或報價的,主持人將落槌表示拍賣完成;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投標價或報價為競買人。
第十六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最高報價未達到保留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人可以根據競買人在拍賣中的出價情況,調整拍賣加價幅度。
第十七條掛牌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起始時間和完成時間、起始價格、漲價規則、漲價幅度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告;
(二)合格的投標人填寫報價;
(3)掛牌主持人確認報價後,更新並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截止時間前確定競買人。
第十八條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天。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的競買情況調整提價幅度。
第十九條掛牌截止時間由掛牌主持人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當場宣布最高出價和競買人,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買。如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則掛牌轉為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買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無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買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成交:
(1)掛牌期限內只有壹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且滿足其他條件的,成交掛牌;
(二)在掛牌期間有兩個以上競買人競買的,出價最高者為競買人;報價相同的,除報價低於保留價者外,投標人應先報價;
(3)掛牌期限內無競買人或競買人報價低於底價或不符合其他條件的,不完成掛牌。
第二十條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應當轉為出讓土地的保證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中標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和價格、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和地點。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或者中標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壹條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和競得人繳納的中標金和投標保證金作為土地出讓價款;其他競買人、競買人繳納的競買、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場所和媒體公布招標、拍賣、掛牌結果。
轉讓方宣布轉讓結果時,不得向受讓方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方可申請土地登記,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頒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照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擅自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賄賂、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中標的。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
20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