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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受傷退伍十年有後遺癥怎麽辦?

我在這裏有選擇地摘錄了壹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希望對妳有所幫助。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2004 11.2第八條退伍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什麽單位,從事什麽工作,都不實行學徒制、技能制、試用期制,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基本工資。在部隊獲得二等功或者先進晉級獎勵的退伍義務兵,可以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提高壹個工資等級。第十四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後,應盡快持退伍證和介紹信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無正當理由超過30天未報到的,取消農村退伍義務兵相關優待和當年在城鎮安排工作資格。第三章安置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安排: (壹)對沒有住房或者住房嚴重不足的,按照自力更生、集體幫助為主,國家給予必要補助為輔的原則解決。對自建(修繕)房屋,當地政府應在建築材料的選擇、審批、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自建和集體幫扶仍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壹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的退伍義務兵,安排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入戶糧。對參軍並榮立三等功的農村退伍軍人,當地勞動部門下達社會征兵計劃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被招聘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國家供應口糧。(三)對二等、三等殘疾退伍義務兵,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障生活。(四)城鎮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從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軍人,特別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退伍義務兵。(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壹定專長的軍民兩用人才,應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用人單位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優先錄用;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六)鄉鎮幹部、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優先錄用。(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壹站式征兵、優待安置”的做法,入伍的同時,可落實退伍後的安置去向。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對應當安排工作的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的辦法。各級政府在分配指令性配額時,應事先與相關接收單位協商。所有接收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具體安置方式為: (壹)各地安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以先安置,最後統壹解決,所需勞動指標要有保障。(二)有關部門如需從社會上招聘幹部,同等條件下,應先考核錄用退伍軍人。(三)對二等、三等殘疾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四)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恢復工作。對因殘疾或疾病不能工作八小時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並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合並的單位負責安置。(五)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後壹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同意後,有關部門予以允許,並優先審批場地和證照。從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6)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1。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參戰立二等功和三等功的,在安排工作時優先考慮其誌願兵身份。2.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照顧本人特長和誌願;3 .對退伍義務兵中有壹定專長的軍民兩用人才,工作安排時應盡可能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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