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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立的三個必要條件

法人是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與自然人壹樣,屬於民事主體的範圍,是民事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法人的設立需要具備壹定的條件。符合條件才能成立法人公司,法人成立條件壹般由法律直接規定。法人的設立條件如下:

(壹)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說明我國法人的設立不采取自由設立原則,無論什麽樣的團體或組織取得什麽樣的法人資格,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即團體法人資格原則。

依法設立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設立。法人的設立是結社自由在憲法中的體現,法律設立的核心是國家通過法律和行政法規實現對法人的監管。法人的設立涉及結社自由與國家控制的平衡,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而不能由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章調整。

(二)法人設立的四個基本要素,即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資金。

(1)自己的名字。

為了明確交易對象,便於國家對法人的監管,法律要求法人實行“明確主義”,即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法人的設立原則上可以自由選擇法人名稱,但法律適當幹預法人的命名。法人對自己的姓名享有專有權。

壹般來說,法人的名稱有以下限制:壹是名稱單壹。壹個法人只能使用壹個名稱。二是警示原則,如《公司法》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或有限公司字樣,禁止非法人組織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第三,因素有限。企業名稱應當由當地行政區劃名稱、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企業名稱、組織形式等要素依次組成。第四,公序良俗原則。法人所取名稱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不得含有政黨和黨政機關名稱。

(2)組織。

我國的法人概念采用“法人真實”說,認為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法人的組織為法人的真實基礎。為了形成和貫徹法人的獨立意思,法人必須有利益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

意誌機關,即形成法人團體意誌的機構,如股東會、會員大會等。對於沒有意思表示的財團法人,其意思表示是由捐贈章程形成的。

執行機關,即執行法人意誌及其決議,對內管理法人內部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商事活動的機關。

監察機關,監察機關以監督執行機關的具體活動為己任。

(3)住所。

法人的住所是法人民事活動的中心。它是法人主要的經濟活動場所,也是債務履行、訴訟管轄和清算的場所。為了確定與法人有關的民事關系和法律事實的空間要素,法律將固定場所確定為法人的住所。《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登記為法人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登記。”營利性法人和社團法人的住所采取登記要件原則,其住所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特殊法人不需要法人登記,其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4)財產和資金。

財產主要針對營利性法人,基金主要針對非營利性法人的要求。財產和資金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保障。為了保證交易安全,商業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等特殊公司的註冊資本都有具體要求。

(3)許可設立法人的方式。

所謂許可主義,是指法人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才能成立。即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在我國,法人的設立以規範主義原則為基礎,但允許性除外。設立法人須經批準的,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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