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寄遞企業違反安全驗視制度和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與郵政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寄遞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隊伍建設,配備專職人員,查處寄遞物流安全管理違法行為,推廣寄遞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為寄遞物流企業提供信息技術支持。
國家安全、交通運輸、工商、商務、海關、安全監管、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做好寄遞物流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普及物流安全管理知識。第六條快遞、物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寄件人、托運人托運、托運物品時,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禁止或者限制寄遞、運輸物品的規定,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寫托運、托運物品信息和寄件人、托運人、收貨人信息。第八條寄遞物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寄遞物流安全活動負有下列責任:
(壹)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交付的物流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二)監督檢查寄遞物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寄遞物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寄遞物流的隱患和事故。第九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物流活動的企業,被特許人應當負責對被特許人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十條寄遞物流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設施建設,在收寄、分揀、安檢等環節和道路貨物零擔運輸接收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接入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的信息平臺。監測系統應當24小時運行,監測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天。第十壹條寄遞物流企業應當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制度,每年組織不少於1次安全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第十二條寄遞物流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核對登記,並按規定錄入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第十三條托運物流企業應當在其營業網點、加工中心、分撥中心和道路貨物零擔運輸接收場,以明顯方式公布禁止或者限制托運和運輸的貨物清單、身份查驗制度、驗收制度、安全操作規範等內容。第十四條物流企業對收發貨貨物進行托運時,應當要求寄件人、托運人如實填寫托運單或者運單,包括寄件人或者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並核對寄件人、托運人的身份。
寄件人、托運人拒絕按照規定出示真實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未如實填寫寄遞運單、托運單的,寄遞物流企業不予收寄或者承運。
對已簽訂安全協議的企業客戶,寄遞物流企業應當登記企業負責人和日常主要寄遞人員的有效身份信息。如果已經登記,可以通過其他有效方式核對客戶的身份信息。第十五條寄遞物流企業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采用信息技術實施客戶身份識別系統。
寄遞物流企業不得在寄遞運單或者托運單的流轉頁面登記寄件人和托運人的身份證號碼信息,防止個人身份信息泄露。第十六條寄遞物流企業應當對寄件人或者托運人交付的非郵件物品的內容當場驗視。托運人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或者運輸。第十七條寄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有透視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並按照規定安排具有相應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通過安全檢查的物品,應通過貼標簽、加封等方式在運單流轉頁等顯著位置加貼安全檢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