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兼)職人員管理環境保護。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環境標準,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實施。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以及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管理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三)監督管理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執行環境管理制度,按權限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四)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工作。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全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和規劃,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評估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評估指標和評估辦法。
(五)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科學研究,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廣環境保護新技術;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環保產品質量。
(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汙染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汙染、環境破壞和環境汙染事故,調解環境汙染糾紛。第十二條各級公安、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畜牧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各級計劃、經貿、財政、稅務、金融、物價、科技、能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廢氣、廢水、廢渣的綜合利用和汙染的綜合防治。第三章環境監督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目標,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完成情況。
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是評價政府績效的依據之壹。第十五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環境監測網絡,實行統壹的監測標準和環境監測資質制度,加強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是評價環境質量、排汙收費和處理汙染糾紛的依據。
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環境監測工作;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經委托部門核實後,監測數據也可以作為評價環境質量、排汙收費和處理汙染糾紛的依據。
對監測數據有爭議的,由上壹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