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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遊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和互聯網管理條例》第二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銜接、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用、失信被執行行為相當。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歸集、公示和* * *享有,失信的信用激勵和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試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人員。

旅遊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景區經營服務、旅遊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導遊及其他相關人員。第四條文化和旅遊部信用管理司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責任包括:

(壹)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制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行業信用監管,推進整體信用聯合獎懲;

(二)組織起草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並進行信用監督檢查;

(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開展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

(四)負責管理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信息的征集、歸集、披露和享受;

(五)負責信用承諾管理、信用評價、信用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六)負責全國文化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組織信用信息的分析和監測;

(七)開展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誠信培訓和宣傳。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市場的信用管理。具體責任包括:

(壹)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規範,開展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的認定工作;

(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的征集、歸集、披露和* * *共享,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用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工作;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信用文化建設、信用信息分析監測、信用培訓和宣傳。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廣泛積極應用信用報告。

支持行業協會和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采取公開譴責被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歸集第七條文化和旅遊部應當建立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

地方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與信用信息相關的工作。第八條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壹)用於識別和記錄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登記、備案等信息;

(二)司法判決和仲裁執行情況;

(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

(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

(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和信用承諾履行信息;

(六)反映市場參與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其他相關信息。第九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第十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在職責範圍內征集相關信用信息。第三章失信主體的認定第十壹條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第十二條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

(壹)以欺騙、故意隱瞞、偽造、變造材料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等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

(二)提供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四)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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