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在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下享受。

在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下享受。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勞動就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從65438年到0986年,中國正式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20年來,在穩定社會、凝聚人心、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推動機構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歷史缺陷,這壹制度亟待完善。

壹,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並逐步發展。其固有的歷史局限性和快速發展的就業環境決定了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

1.對失業保險制度認識不足。解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已成為中國改革攻堅階段的重大問題,失業問題已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但是,對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還不到位。失業保險不像工傷那樣有明顯的影響,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樣影響每壹個勞動者。只涉及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失業的壹部分人。失業人員暫時失去工作機會,而不是永久失去。

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並沒有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企業職工對失業保險的認識不足,甚至故意拖延或抵制參加失業保險。

2.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窄。現行《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因為這個條例對前者是強制性的,對後者是選擇性的,從實施情況來看,實際上存在後三類人員全部參保,有的參保,有的根本不參保的不同做法,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利益。此外,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工作人員是否實行失業保險。在實施過程中,政府工作人員普遍不參保,引起了壹些事業單位的攀比。此外,“下崗”工人被排除在失業保險的適用範圍之外。按照現行的法規政策,失業保險不適用於那些失去工作但仍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即“下崗”職工,但“下崗”職工實際上是失業。因此,如何使這部分隱性失業人員顯性化,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同時,從未就業的失業人員被排除在失業保險範圍之外。在該規定中,失業人員被認定為因本人意願未被就業的人員,即已就業人員不包括未就業人員。事實上,中國25歲以下的失業年輕人比例非常高。

3.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渠道單壹,基金承受能力弱。《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將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征繳對象;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企業按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0.6%-1%繳納失業保險費。實際操作中,企業基本都是1%給他們發工資。由於計算口徑是基於標準工資,實際工資收入的比例很低(從參考失業風險確定的比例來看,國外壹般比例是工資總額的3%左右)。因此,失業保險費的收繳量是有限的,當基金入不敷出時,不得不由地方財政補貼。隨著改革的深入、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失業職工人數的增加,發放的失業救濟金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4.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低,無法保障基本生活。根據《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根據工齡可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以職工失業前的標準工資為基數,金額根據不同情況占標準工資的50%-75%。而我國職工的標準工資只占工資總額的50%甚至更低,因此由此計算出來的失業救濟金只占失業人員工資的25%-35%。這壹標準不僅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推薦的失業前工資收入的60%,也低於發展中國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失業保險資格審查不夠嚴格,資格審查缺乏相應的機構。雖然各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不同,但基本條件是壹樣的,即失業人員必須是非自願失業;失業人員必須是勞動年齡,有勞動能力;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是非從業人員,主動要求就業;失業前工作過壹段時間或有壹定保險經驗。然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對就業期限、保險期間、非自願失業、就業部門登記和主觀就業願望等都有明確規定,但對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沒有要求,導致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流失明顯,主要是對失業的審查資格條件不夠嚴格。失業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失業者,但其主要目的是通過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來促進就業。因此,與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其資格條件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規定重新就業的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資格考試機構,壹些人在有就業收入的同時,往往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落後。從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來看,保值增值能力較差。失業保險待遇分配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互助性差。此外,失業保險的監督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既缺乏實際的監督機構,也缺乏監督處罰細則,擠占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的相對滯後還體現在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滯後上。由於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參保標準等許多重要數據統計不準確,統計手段落後,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業保險管理處理的信息有誤,阻礙了失業保險管理的有效性。

7.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較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失業保險條例》只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尚未上升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的立法層面。它只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基本規範,而非失業保險基本法,這無疑影響了其法律效力。在國外選擇強制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失業保險立法的層級是國家立法的最高形式,如日本的《就業保險法》和德國的《就業促進法》都是由國家最高立法確定的。由於《失業保險條例》不是最高形式的立法,不利於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使得強制失業保險制度成為實際上的自願失業保險。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改革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念,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

2.擴大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1)《失業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應該進壹步擴大,最好是全國統壹,把有失業風險的城鎮職工全部納入適用範圍。這樣可以避免適用範圍和對象的差異,有利於這項制度在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失業保險範圍。

3.建立相應的資格審查機構,嚴格審查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我國對失業審計的資質條件不夠嚴格,缺乏相應資質的審計機構。因此,建議在修改《條例》時,在《條例》第十四條中增加“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的條款,使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既與國際接軌,又在制度設計上把那些沒有勞動能力、未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符合其他條件的勞動者擋在了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門外。同時,明確界定“就業”和“失業”,設立專門的失業保險資格審查機構,督促失業人員盡快進入失業保障體系,隱性就業人員申報就業和退出失業保障體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良性運行。

目前,中國沒有明確區分失業和就業。西方國家劃分失業和就業主要有兩個標準:壹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收入的高低。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失業人員從事壹些合法的經濟活動並獲得相應的收入,且收入達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就可以視為就業人員,從而在理論和實踐上與就業人員相區別。在此基礎上,設立專門的資格審查機構嚴格把關,失業申報輔以就業申報,實行失業和就業雙重申報制度,失業保險待遇與各項就業活動掛鉤。這壹方面可以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得到落實,另壹方面也可以解決“隱性失業”造成的失業保險金的損失。

4.多渠道籌集失業保險基金。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僅靠增加國家財政的投入,很難維持不斷擴大的失業保險收支缺口。針對我國大部分城鎮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嚴重的情況,可以采用稅費結合的方式征收失業保險費,拓寬失業保險費征繳範圍,將部分城鄉隱性失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範圍。同時,要廣泛開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如鼓勵個人和單位投資,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的高效運作吸引投資,開展公益活動吸引投資等。

5.規範和完善失業保險管理制度。(1)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各省市財政、審計、計劃、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成立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要切實加強對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格審批失業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將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納入國家財務檢查和審計,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專款專用。原準備金和增值部分都要用於失業保險。(2)加強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從體制和管理機構上轉變為統壹的失業保險制度。針對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管理體制不暢、政策多頭等問題,合理確定有關部門的職責權限,解決政企分開、政策多頭、扯皮等問題,逐步實現政府不直接經辦失業保險,而是建立專門的非營利性社會失業保險機構,保證失業保險管理和運行的相對獨立性。

6.加強失業保險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建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盡快制定《失業保險法》作為失業保險的基本法,同時國務院制定壹系列相應的法律,在現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統計審計條例》等相關法規。

第三,建立就業保障機制,進壹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改革和完善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需要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從根本上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必須建立與之相配套的就業保障機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進壹步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順利發展。

1.突出就業導向。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關鍵是促進再就業。政府應突出失業保險改革過程中的就業導向,突出就業在宣傳中的積極作用和意義。在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有大量的人換了工作,這在壹定程度上構成了真正的失業人口。調整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壹個關鍵問題是解決他們的觀念問題,引導他們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要的就業價值觀,實現市場經濟下失業的客觀性,建立“學習-就業-再學習-再就業”的模式,在全社會形成良性循環體系。

2.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在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時,我們是以承認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失業現象為前提的。但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將失業率控制在壹個適當的水平之內,以保證失業保險的順利進行。建立失業預警系統是為了監測失業狀況,及時采取對策,將失業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以下。具體來說,失業預警系統就是通過失業控制目標的確立、失業制度的建立、失業控制對策的制定和實施來控制失業水平。建立失業預警系統是建立就業保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於就業政策的調整和實施。

3.構建就業創造體系。就業保險機制除了事先提供適當的預防措施外,還應該具有事後補救的功能。壹旦失業發生,我們必須正視這壹事實,尤其是摩擦失業是我們隨時可能面臨的事實,因此就業機會創造制度至關重要。具體而言,出臺再就業優惠政策、拓展就業形式、開辟新的就業渠道、加大再就業工程資金投入等措施,將推動就業機會創造體系的建設。

4.加強就業信息網絡建設。就業保障機制能否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是壹個關鍵因素。構建高效的就業信息網絡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關於失業人員和職位空缺的信息,而失業和職位空缺之間的矛盾是摩擦失業的根本原因。因此,就業信息網絡的建設有助於解決摩擦性失業問題。特別是在勞動力全球化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利用通信和電子技術構建就業信息網絡,將有助於勞動力的跨市場、跨地區、跨行業流動,從而在更大範圍內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為勞動者提供更多更合適的勞動機會,增加盡快就業的可能性,解決失業保險制度的困境。

總之,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中,我們必須把積極的就業保障機制與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結合起來,通過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共同努力,建立完整的失業保險制度,這將在確保社會穩定、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 上一篇:報道:健身追蹤器數據泄露,在互聯網上暴露了61萬條記錄和用戶數據。
  • 下一篇:北京公證費的標準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