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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參與國際金融活動的當事人,是國際金融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持有者和承擔者。以往對國際金融法“國際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國際金融法的主體不僅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還包括相關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1)國家

國家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具有多種身份和角色,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主要包括:

1.國家是國際金融交易的壹方。該國是國際金融交易的重要參與者,例如,該國可以根據需要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集貸款和發行債券。壹國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壹方,依據國際法享有主權和財產豁免權。

2.國家是對外金融活動的管理者。金融對任何國家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隨著國際金融交流的增加,特別是全球金融壹體化的加深,各國都需要對國外的金融活動進行管理,以保證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實現國內的政策目標。管理外國金融活動的機構因國家而異。壹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對外金融管理中起主導作用,代表國家管理和監督對外金融活動。

3.該國是其自身金融利益的國際代表和捍衛者。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各國的國際金融事務增多,國際金融矛盾眾多。在國際社會以政治國家為基本單位的條件下,壹個國家及其國家利益的總代表和維護者只能是各國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政府在國際舞臺上與其他國家進行官方結算,談判解決國際金融爭端,為金融市場的開放和國內金融家的待遇討價還價,規劃本國對外金融的整體發展戰略,等等。

4.國家對國際金融體系負責。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為了解決各國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際金融業的發展,各國通過締結國際條約或建立國際組織,在國際貨幣金融領域建立了規則和條例,建立了國際貨幣金融秩序。國際金融體系的建立,意味著各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例如,牙買加體系雖然規定成員國可以選擇匯率安排,但也規定了應當遵守的義務,比如不得操縱匯率。世貿組織限制成員為影響金融服務的提供而采取的措施,成員的法律和政策都受到世貿組織的限制。

(2)國際組織

相關國際組織也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根據職能,構成國際金融法主體的國際組織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促進金融市場開放的國際組織。這種組織最早推動WTO。此外,還有壹些監管國際金融服務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眾所周知,世貿組織及其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F)都致力於貿易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之前就致力於貨物貿易自由化。烏拉圭回合將服務業,包括金融服務業,納入了多邊貿易體系。隨著1995 WTO的成立和1997年底《金融服務第五議定書》的締結,WTO金融服務法律體系得以建立,該體系由GATS、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諾表組成。世貿組織將影響成員方提供金融服務的措施納入其監管範圍,並將這些措施與上述制度進行約束,以達到逐步放開金融服務的目的。

2.致力於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主要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和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IAIS)。這些組織的共同特點是,都致力於金融或特定金融領域監管標準的制定、協調和統壹。

3.負責國際貨幣體系的國際組織。該組織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是政府間國際金融組織,於2月27日正式成立,19451945。其目的是通過壹個常設機構促進國際貨幣合作。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國際貨幣體系,確保其有效運行;確保成員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成員國合作,確保有序的匯率安排,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建立經常交易的多邊支付體系,取消阻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在適當擔保的條件下向成員國提供臨時融資,以糾正國際收支不平衡,而不采取危及國家或國際繁榮的措施。

匯率監管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目前的核心活動。由於匯率政策並不存在於真空中,IMF在監測匯率時,以與宏觀經濟的相關性為標準確定監管範圍,廣泛監測匯率政策本身、宏觀經濟政策、與經濟結構相關的政策(如市場政策、私有化、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等)。)、金融領域(如資本賬戶問題、銀行監管、存款保險和其他金融法規)和許多其他領域(如環境、軍備開支和千年蟲)與此同時,國際社會要求貨幣基金組織承擔起監督會計、審計和公司治理領域國際標準的責任。

4.提供國際融資的國際組織。主要代表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俗稱“世界銀行”),其他還有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金融公司,以及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等區域性開發銀行。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工作是互補的,但它們的具體作用卻大不相同。世界銀行是壹個貸款機構,其宗旨是幫助成員國融入更廣泛的世界經濟,並促進旨在減少發展中國家貧困的長期經濟增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負責監督國際貨幣體系和各國匯率,維護各國支付體系的有序運行,向國際收支嚴重困難的國家提供貸款。目前,世界銀行只向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提供貸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註政策問題,並向任何面臨短期對外支付困難的成員國提供貸款。

(3)法人和自然人

法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國際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也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法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人,也是壹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中的主體。作為國際金融關系的雙方,法人可以來自不同的國家。比如國際借貸,壹方通常是壹個國家的銀行,另壹方是另壹個國家的企業法人。也可以在壹個國家。例如,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金融服務交易中,外國銀行在壹國設立的子公司吸收其所在國企業的存款。存款交易的壹方是該國的企業,另壹方是在該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國銀行的子行。

由於國際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大,內容復雜,需要具備較高的資質。壹些重大復雜的金融活動通常是由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參與的。但是,自然人壹旦成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該自然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人,也是壹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的主體。

[編者]國際金融法的體系建設

(1)國際金融法概論,重點介紹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征、起源、原則、歷史發展、社會功能等基本理論。

(2)國際金融組織體系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等區域性金融組織的章程、決議和規則。

(3)國際銀行監管體系主要涉及東道國對外資銀行機構的本地監管體系、母國對跨國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的監管體系和巴塞爾銀行監管體系。

(4)國際貨幣體系,包括國際匯兌體系、國際匯率體系、外匯管制體系和國際儲備體系。(5)國際貸款制度,主要包括國際銀團貸款、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項目貸款等國際貸款法律制度,並涉及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6)國際證券體系,包括國際債券和股票發行體系、國際證券流通體系、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控制。

(7)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制度,包括國際匯票制度、國際托收統壹規則、國際擔保機構規則、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電子資金劃撥規則、出口信貸規則等。(8)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包括各國涉外融資租賃立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相關習慣規則。

(9)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包括保函、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制度,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浮動擔保等國際融資物權擔保制度。

(10)國際信托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信托關系、信托財產、信托收據、信托稅收等法律問題。

(11)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體系包括金融組織、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的創新體系,如金融企業集團、金融衍生品和網上銀行的監管體系。

(12)WTO金融服務貿易體系,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件、相關諒解和《全球金融服務協議》為法律框架,為WTO成員提供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等壹般原則和紀律,以及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具體義務。

這是基於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現狀,根據其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的現實類型及其內在邏輯關系而做出的壹種制度安排。

其特點主要包括:

第壹,以“宏觀-微觀-宏觀”為結構線索。首先對國際金融法的基本理論進行了梳理,然後根據國際金融關系的類別和內在邏輯聯系,列舉了各種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在安排上,力求將國際貨幣金融合作與監管制度與各種跨國金融交易制度融為壹體,以體現國際金融法宏觀管理與微觀指導的社會功能,展現其國際法規範與國內法規範、公法規範與私法規範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立體結構。

第二,突出了主體體系。國際金融組織體系和國際銀行監管體系在前面的安排,凸顯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銀行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重要主體地位,也凸顯了其制度在國際金融健康運行中的重要作用。隨著國際金融合作的擴大和深化,國際金融組織體系作為國際金融宏觀管理的法律制度,為成員國及其主體從事跨國金融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或指南,對國際金融秩序的形成和維護具有重要意義;各種具體的國際金融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國際金融關系雖然復雜多樣,但主要是在國際銀行各種業務活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因此,將國際金融組織體系和國際銀行監管體系放在首位,可以為國際金融法體系的後續發展做必要的準備。

第三,體現了系統的緊湊性和系統之間的邏輯性。國際貨幣制度、國際貸款制度、國際證券融資制度、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制度、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和國際信托制度被選擇性地納入國際金融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制度在現行國際金融法體系中是基本的、主流的和成熟的。如果不窮盡所有的國際金融法體系,是無法窮盡的。另壹方面可以使制度安排緊湊完整,框架清晰,重點多。同時,通過合理的排序,可以展現出各系統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貨幣、證券、票據等。是國際金融的載體或工具;外匯交易、貸款交易、證券交易和融資租賃是國際金融交易的主要形式;國際貨幣體系是正常國際融資的前提。無論什麽樣的國際融資活動,都會涉及到外匯或匯兌,都離不開貨幣兌換體系和貨幣合作體系的保障和支持。國際借貸和國際證券融資是基本的融資方式,而國際貿易融資和國際融資租賃是貿易與融資、商品信用和貨幣信用相結合的綜合融資方式;國際融資作為資金的跨國轉移,必須由國際結算的支付方來完成,融資擔保制度是其保障甚至前提;國際信托制度多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擔保等金融活動服務。

第四,體現了系統的開放性。金融創新國際監管體系和WTO金融服務貿易體系的締結,壹方面可以呼應“宏觀-微觀-宏觀”的結構安排,另壹方面也反映了國際金融法的最新發展,體現了國際金融法體系的開放性。金融創新國際監管體系和WTO金融服務貿易體系屬於宏觀金融法律體系。其中,前者源於傳統的國際金融法律體系,是對近期金融創新的法律回應;後者是近年來國際金融條約規範的重大發展,要求成員國政府在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業的開放方面承擔具體義務。隨著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不斷推進和過渡期的結束,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範圍必將擴大。WTO金融服務貿易體系指出了國際金融服務業逐步自由化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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