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下列場所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控制吸煙工作;
(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學校的控制吸煙工作;
(三)文化、體育、旅遊、經貿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和賓館的控制吸煙工作;
(四)交通、港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公共交通工具及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場控制吸煙和煙草制品廣告的監督管理。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其他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控制吸煙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予以明確,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及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機場、鐵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鐵路及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本市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和社區宣傳欄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預防煙草煙霧危害的教育,開展控制吸煙的宣傳活動。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服務區;
(二)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範圍內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三)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內的室內外區域;
(四)本款第三項以外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的室內區域;
(6)商場、書店;
(七)金融、郵政、電信企業的室內營業區域;
(八)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長途客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運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設置在室內的售票廳和站臺;
(九)體育場館的觀眾區、比賽區、運動員區,以及乒乓球館、羽毛球館、保齡球館、臺球廳(室)、健身房等室內健身場所;
(十)賓館、招待所、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和休息服務的營業場所的大堂及其他室內公共區域;
(十壹)電梯及其室內等候區;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場所。
第六條下列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應當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除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其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規定全面禁止的除外:
(壹)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飲場所75個以上;
(二)歌舞娛樂、遊戲和休閑場所;
(三)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長途客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運輪渡、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車區;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吸煙的場所。
賓館、招待所、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和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設置禁煙房間或者樓層,禁止在禁煙房間或者樓層吸煙。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禮堂、走廊、電梯以及本單位的餐廳、咖啡廳禁止吸煙。可以設置吸煙室,也可以在其他區域劃定吸煙區。
第八條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標誌;
(3)與非吸煙房間和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四)遠離人群密集區和行人必須經過的主要通道;
(5)安裝獨立有效的通風裝置;
(六)配置煙灰缸(盒)並放置“吸煙有害健康”標誌。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並保持標誌和標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放置帶有煙草廣告的吸煙用具和物品;
(四)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勸導吸煙者,不聽勸導的,向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設立禁止吸煙檢查員,履行前款第(四)項所列職責。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發現違法吸煙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a)要求吸煙者立即戒煙;
(二)向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人投訴,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人勸說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對不履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三條煙草制品銷售者(包括個體攤點)應當在每年5月36日世界無煙日停止銷售卷煙壹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世界無煙日停止銷售卷煙的情況,加強對世界無煙日煙草制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卷煙的監管。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吸煙有害健康、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誌。
煙草制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孕婦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禁止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禁止煙草制品生產經營者贈送煙草制品。鼓勵控煙協會等社會組織通過多種形式參與或提供控煙支持。
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誌願服務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控制吸煙工作。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對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給予行政處罰:
(壹)應當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但未設置或者劃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而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職責的,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發現其營業場所內未停止吸煙,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戶外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捐贈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捐贈,並對捐贈單位處以10萬元罰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阻礙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或者管理人員以及禁止吸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
(二)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本條例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