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解釋:本條的意義不在於本規定適用的類型,而在於本規定不適用的類型。
第二
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解讀:本文重點在於第二段。如果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債權轉讓等債權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法院應當判決原告起訴。人,那麽根據“占有即全部”的推定原則,持有人持有債權憑證的行為本身就意味著持有人完成了最初的舉證責任。如果債務人能反證真實的債權人另有其人,自然允許推翻原推定。
文章
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受款人所在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解釋:本條對連帶保證和壹般保證進行了區分。對於只起訴借款人的,兩者的結果是壹樣的,不需要擔保人。對於只起訴保證人的,可以追加債務人為* * *共同被告,壹般保證是要追加保證人為* * *共同被告。這是因為壹般保證人在第壹次訴訟中享有抗辯權,只是在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之後。只是承擔責任,因此,在不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只起訴壹般保證人,不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債權就難以實現。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罪,當事人就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解讀:本文涉及兩個問題。第壹,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時,關註非法集資罪,而不是其他罪,應優先考慮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審查;二是經審查,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走刑事程序。不符合規定的,當事人有權以民間借貸為由再次起訴,法院應當受理。此時並不違反“不再處理壹件事”的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關但並非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解讀:本文無爭議。民事案件之所以需要中止,是因為刑事案件需要確定壹些前提條件,這些條件需要主審法官掌握。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貸款人起訴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解讀:因為這屬於兩種法律關系,壹種是刑事案件,壹種是擔保法律關系,所以不存在先刑民的問題。但需要註意的是,受理不代表勝訴。如果債權債務關系被證明無效,那麽保證人自然不必承擔保證責任,除非他在存在過錯時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有效要件: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解讀:該條的基本目的是基於借款的本質性,借款合同只有在借款實際支付後才生效。具體方式也是根據這個原理來改變的。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根據該規定,實質合同主要限於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適用傳統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成立時生效。
第十壹條
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企業為生產經營發放的貸款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對應第十壹條,只要是為了單位的生產經營,無論是向單位外部借款,還是向單位內部職工借款,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合同當然不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保證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解讀:不是說借貸涉嫌犯罪,而是民間借貸手段無效。這時候就要檢查債權人是知道還是有過錯。債權人沒有過錯的,應當明確區分犯罪行為和民事行為,根據不同的效果進行處理,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擔保人,同樣的原則也適用。如果借款行為無效,作為附屬合同的擔保行為也無效,應按照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的規則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解讀:債權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涉嫌犯罪的,借款合同無效。第十五條原告基於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基於基本法律關系提起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權糾紛不是由民間借貸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基本法律關系審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解讀:本文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如果發現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關系不是借貸關系,應當按照真實的基本法律關系處理。
第十六條
原告僅以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償還,被告應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數額、錢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本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發生。
解讀:該條是對民間借貸案件如何適用舉證責任的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此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這篇文章是壹個典型的沒有借據的貸款案件如何處理的案例。如果被告進行了抗辯並提供了相關證據,那麽原告還是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民間借貸成立。司法實踐中,如果僅以轉賬憑證證明民間借貸關系,如果被告拒不認可,壹般很難得到支持。此時原告壹般選擇再次起訴不當得利,此時能否支持會有不同的結果。根據該條規定,被告不能否認,但也要提供壹些證據予以反駁。如果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仍應提供證據證實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實的後果。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借款行為、借款數額、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能確認,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
解讀:該條是關於貸款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具體適用。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格審查原因、時間、地點、資金來源、交付方式、資金去向、借貸雙方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壹)貸款人明顯不具備貸款能力;
(二)貸款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
(3)貸款人無法提交債權憑證或提交的債權憑證可能是偽造的;
(四)雙方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多次參與民間借貸訴訟的;
(5)壹方或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款事實陳述不清或不壹致的;
(六)當事人對借款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抗辯明顯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其他債權人提出事實異議的;
(8)其他糾紛當事人低價轉讓財產的;
(九)當事人不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解讀:虛假訴訟,危害很大。對於虛假訴訟,在現實中是投機的,但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不可否認的是,即使法官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但由於證據認定困難,法官也很難認定虛假訴訟的存在,從而使虛假訴訟成為壹種普遍現象,矯正困難重重。雖然這壹規定是壹種努力,但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
第二十條
認定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或者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或者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對單位處以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文是關於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自己是保證人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文的前提是債務關系的明晰。如果只寫名字,不註明身份,有很多種可能,不壹定是擔保人,可以是介紹人、關系人等。,而如果是保證人,則可能涉及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成立,所以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體明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文是根據網貸平臺的具體功能劃分的。如果只是提供媒介,自然沒有義務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其之前的行為表明其自願成為擔保人,則另當別論。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貸款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的。貸款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貸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貸款人請求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適用於企業和法定代表人都有過錯,債權人根據具體的借款申請確定起訴主體,而不是誰簽訂了借款協議,誰償還了借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說明訴訟請求的變更。當事人拒不改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依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貨幣債務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以清償債務。借款人或貸款人有權要求返還或補償拍賣所得與應償還貸款本息之間的差額。
解讀:假設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借款合同的擔保,則買賣合同中不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簽訂的正式買賣合同雖然是共謀虛假意思表示,但應按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解釋: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利益的,視為沒有利益,此時的利息主張不予支持。對於企業之間的借款糾紛,不像自然人,要根據具體的交易習慣來確定,壹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該條款實質上確立了這樣壹個規則,約定利率在24%以內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間,當事人自願繳納的,法院予以支持,拒不繳納的,法院不予支持;超過36%的,法院肯定不會支持,即使當事人自願支付。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解讀:應以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本金,不認可提前預扣利息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該條款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過24%。如果債務人拒絕承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因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貸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解讀:貸款利息未約定的,逾期利息有權按6%支付。如果約定了貸款中的利息,可以按照貸款中的利息主張逾期利息。當然,利息不能超過24%。
第三十條
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可以並存,但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第三十壹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還款,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65438+200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確定保護利率上限。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8月1991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