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中小學,包括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用地包括規劃用地和現有用地。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用地,協調解決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用地保護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第二章規劃用地保護第六條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和人口分布情況,結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七條農村中小學、幼兒園專項規劃應當納入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八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居住區建設,以及易地扶貧搬遷計劃,應當預留中小學、幼兒園用地。
規劃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適當預留發展空間。第九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確定新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選址在地質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的區域,不得毗鄰影響教育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場所。第十壹條城市建成區內新規劃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學校規模標準是:
1.每4000-8000人口地區應規劃壹所6-12班的幼兒園;
2.每7000-12000人口區域應規劃設置壹所18-30班的小學;
3.每2.5-3.5萬人口地區應規劃設置壹所初中,每班24-30人;
4.每100000-150000人口區域應規劃設置壹所36-60個班的普通高中;
5.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二)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定額標準為:
1.幼兒園生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17平方米;
2.小學生平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21平方米;
3.初中生平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25平方米;
4.普通高中學生平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
5.中等職業學校平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33平方米。
寄宿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平均校園用地面積定額標準相應提高了7.5平方米。
特殊教育學校、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學校或者示範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人口分布情況,合理確定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城鎮和農村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用地標準。建設用地標準確定前應當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新規劃設置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用地標準參照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
支持山區和邊遠地區建設標準化寄宿制小學。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設計和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學校建築和場地的建設應當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等規範和標準的要求。第十四條住宅建設項目達到相應的人口規模,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規劃和配套建設非營利性中小學、幼兒園。
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的獨立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