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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倉庫設計規範GB

法律分析:1。危險廢物倉庫應獨立、密閉、上鎖、防盜。倉庫內應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危險廢物倉庫管理責任制要上墻;

2.倉庫地面要防滲,頂部要防水防曬;地面和裙腳應采用堅固不透水的材料,建築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並在門口設置圍堰;

3.危險廢物為液體的倉庫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如托盤、導流溝、收集池),危險廢物為揮發性氣體的倉庫必須有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4.包含所有危險廢物的標誌和標牌應張貼在倉庫的門上。倉庫內相應的墻壁上應放置標誌和標牌。不能放入普通容器的危險廢物,可以用防漏塑料袋包裝,並在包裝桶和包裝袋上貼上標簽;

5、危險廢物和壹般固體廢物不能混放,不同的危險廢物分開存放並設置分區隔離;

6、倉庫現場應有危險廢物產生臺賬和轉移清單,危險廢物取回後應保存三年;

7.裝載液體和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應留有足夠的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面之間應留有100 mm以上的空間。貯存液體和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有耐腐蝕、表面無裂紋的硬化地面;

8.醫院產生的醫療廢物必須當天消毒,消毒後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壹天,冷藏在5攝氏度以下不得超過七天。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將被處以1-65438+萬的罰款;非正常使用汙染治理設施,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汙染治理設施的,處20-20萬元罰款;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20-20萬元罰款;未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處50-20萬元罰款;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的,處300-65438+萬元罰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不相容危險廢物未經安全處置的,處300-65438+萬元罰款;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處以300-65438+萬元罰款;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的,以3-65438+萬元計;未制定危險廢物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300-65438+萬元罰款。

《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規定,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儲式)的設計原則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以下內容:

(1)裙腳的設計應能阻擋泄漏,地面和裙腳圍成的容積不應小於被阻擋的最大容器的最大存儲量或總存儲量的1/5;

(2)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並提供隔離隔板。

地板和裙邊應由堅固且不透水的材料制成。b .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c .儲存裝有液體和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的場所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表面無裂紋。d .設施內必須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建築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模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減輕固體廢物的危害。

第五條固體廢物汙染防治堅持誰汙染誰負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並依法對其造成的環境汙染承擔責任。

第六條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單易行的原則。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

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設施建設和固體廢物轉移。

第九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技支撐。

第十壹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其他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知識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及相關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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