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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3號令《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有效管理預算外資金,實施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經濟和各項事業快速、穩定、可持續發展。根據《辦法》第31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各級(含中央駐鄂)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不論其預算管理方式如何。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職能公司、企業,下同);

2.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學會、協會、基金會;

三、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第三產業經濟實體;

4.國有企業和國有民營企業;

五、其他有預算外收入的單位等。第三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或者在其經營收入中留成並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主要包括:

(壹)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地方財政收支的各項附加收入和按照國家預算規定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收入等...

(二)“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留存、安排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各類經營性服務收入”包括:“從事工商稅務登記、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有償服務收入;”經批準設立的各種專項基金”包括各種基金、集資和附加費;上述以外的預算外資金為“其他雜項收入”。

(3)各級企業主管部門留成和使用的各種專項資金,是指企業主管部門留成和集中到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各種專項資金,以及收取的各種管理費。

(4)國有企業留成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五)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專項資金,包括省財政管理的“三電辦”集資收入、勞動部門“兩項資金”、住房資金、安置資金、郵電集資和教育費附加。第四條充分發揮財政職能,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這是財政部門的重要職能。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預算外資金管理過程中,要轉變觀念,完善財務管理職能,強化管理措施,更新手段;在管理方式上,根據不同類型預算外資金的特點和實際,實行規範化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與計劃、審計、物價、銀行、稅務、工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機構要認真執行預算外資金的政策和規定,對本單位內部機構的財務實行統壹領導,管好用好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第五條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各單位預算外資金和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撥付,單位按規定範圍使用。第六條財政部門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壹管理,不得改變資金使用權和資金性質。對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任何部門不得轉移或者挪作他用。第七條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應當存入財政專戶,由同級財政部門統壹管理。中央和省屬駐漢單位由省財政廳統壹管理,中央和省屬駐各地單位由地方財政統壹管理。第八條國有企業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應當以宏觀管理、統計分析和政策引導為基礎,不得納入財政專戶。對企業(集團)內部單位(如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收取預算外資金(非經營性收入),除統壹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外,非經營性收入形成的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存入財政專戶。第九條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門原則上不得追加預算外資金,確需將預算外資金追加到具體項目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逐級上報財政部門批準。重大項目報經省政府批準。第十條單位預算外資金以下列方式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壹是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專戶儲存。

二、獨立核算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其經營服務性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入庫。

三、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存入財政專戶。

四、獨立核算(二、三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儲存,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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