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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法律主觀性:

所謂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采取各種措施,對遭受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低收入公民提供物質幫助或精神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它在調節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特色的救助制度:健全的社會救助立法機制形成合理健全的社會救助立法機制,尋求社會救助法在公法和私法之外的存在空間和價值公共性,從法律思想和法律規範上建立具有相對獨立價值的社會救助方法體系。“制定法律的過程往往是對某種制度理性思考的結果,壹部好的法律應該能夠包含社會公認的規範和價值”。社會救助是在壹定經濟基礎上的救助,需要有效的政策和法律規範。社會援助政策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變化而調整。同樣,社會救助法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政策的調整和變化。社會救助法制建設直接受到經濟活動和政策的巨大影響。這裏涉及法律與政策、法律與經濟的關系等法學基本理論問題,也涉及法律的形成機制,尤其是相關影響因素的作用機制。因此,社會救助法治化既要考慮立法本身的機制,也要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政策變化,將三者有機結合起來,而不應為立法而立法,以法律規範為幌子培養社會救助管理的制度骨幹。而且,不能以社會救助的特殊性來強化政策的作用,忽視或削弱法律對於構建中國特色社會救助體系的思想價值和制度意義。社會救助法的立法機制也必須考慮法律規範的構成。我們認為,社會救助法的規範構成包括穩定的“核心規範”,主要是社會救助的壹些基本實體和程序制度。這些制度構成了社會援助法的基本框架,相對穩定。還包括可變的“可變性規範”,主要用於應急和強制調整。這兩個方面涉及到法律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穩定性和多變性。考慮到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在設計社會救助法律框架時,在確立核心規範、保持法律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同時應預留適度的調整空間,兼顧穩定性、開放性和多變性,實現法律的自動調整。此外,社會救助任務的加重催生了現代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經過總結和抽象的法律制度在社會救助的發展中不斷調整和完善,成為具有普遍性的“常規”制度,不僅適用於過渡時期,也將在未來發達的社會救助制度中發揮廣泛的調節作用。因此,有必要推進社會救助立法的規範化、指數化和模式化。規範公權對社會救助的幹預是政府的職責之壹,也符合當代國家福利行政和給付行政的發展趨勢。“民權是政府權力的源泉,政府為民而存在”。政府(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還是政府的職能部門)掌控著我國當前社會救助的話語權,是名副其實的社會救助的決策者、管理者、執行者和監督者,其對社會救助的公共幹預是全方位、全過程的。從權力劃分來看,政府在社會救助中享有立法權、行政權和監督權;從職責分工來看,政府是社會救助的責任主體,承擔制度設計,履行繳費義務。公共幹預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決定性因素。政府權力的法律控制是貫穿社會救助和法治全過程的中心主題。“由於缺乏對權力的有效制約,我國公民的人權也面臨著權力的極大威脅,這應該說是我國人權立法亟待完善和加強的地方。”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也是我國當前依法行政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制度,首先要規範政府公權,有效依法行政,用權利、監督和責任來約束政府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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