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戶口可以隨母親。根據戶籍管理規定,父母離婚後,法院判決由寄養方撫養孩子。如果需要變更監護人壹方,需要向法院提交監護人變更申請,經批準後變更監護人。
孩子的戶口可以隨父或隨母,壹般按以下辦法解決:
1,孩子的戶籍屬於孩子的撫養權;
2.子女未滿18周歲的,父母可代為遷入戶口;
3.孩子18周歲以上,可自行遷入戶口;
4.18周歲,可以單獨開戶,憑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分居兩年後可以離婚,如下:
1.離婚多久沒有法律規定。無論分居多久,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離婚,婚姻都不會自動解除。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無法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3.向法院起訴離婚,夫妻已分居2年,感情不合,法院會支持離婚。程序: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由雙方親自向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單位或村或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協議內容,特別是註意雙方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壹方生活困難的幫助、財產分割、債務處理是否適當。
(3)報名。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拒絕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自雙方領取離婚證之時起終止。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註銷。申請離婚的壹方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宣布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綜上,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只要有可能達成共識,就需要得到親生父親的同意。離婚後孩子改姓是可以的。壹般來說,孩子出生後,他/她的名字是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的,所以孩子名字的更改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同意。父母離婚時,任何壹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離婚雙方未通過協商、談判達成壹致,其中壹方要求變更孩子姓名,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相當於壹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了孩子姓名的變更。另壹方要求恢復孩子原姓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由公安機關恢復。所以離婚後孩子改姓,不需要對方同意。就算改了,對方也有權起訴要求改,然後他也要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