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爭議焦點怎麽寫?生活中,相信很多朋友都寫過類似的文章。壹個案件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根據法庭的審核結果進行總結。下面我整理了壹下如何寫案件爭議的焦點。
案件焦點1怎麽寫?首先,作為法官,我們要明白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什麽概念。
來說說怎麽總結重點。所謂爭議焦點,是指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意見不壹致並對案件結果有較大影響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只有理解了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輕松概括焦點。
其次,要了解雙方爭議焦點的特點或範圍。
即爭議的焦點是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表現為雙方在該意見上是左撇子,不能達成壹致,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不具備所有這些特征,就不屬於案件爭議的焦點。
再次,總結案件審理爭議的焦點,首先要確定案件審理的對象是什麽。
然後通過歸納分析把復雜的爭議焦點簡單化,讓雙方當事人和法官對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壹目了然,頭腦清晰,言簡意賅。同時,法官應當合理劃定爭議焦點的範圍。
不要擴大範圍,或者劃定不該劃定的,這樣會使案件爭議的焦點模糊,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無法得出結論。
此外,壹般來說,壹個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包括:
事實爭議、證據爭議、法律爭議的焦點。那些與案件結果無關或者關系不大的爭議,不屬於爭議的焦點,不應該匯總,以提高審判效率和撰寫判決書的嚴謹性。
另外,壹般來說,當事人對法律的具體規定不是很清楚。
可能對事實清楚,但法官作為職業人,對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所以在概括爭議焦點時,不能省略對法律適用的爭議。
最後,法官應在案件審理中總結爭議焦點,逐步確定爭議焦點。
所謂同中求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爭議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所謂逐步確定,就是爭議的焦點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隨著審判的深入而產生的。
如何寫案件爭議焦點2 1?第壹步:明確原被告的訴訟請求。
闡明被告的主張。
被告的辯護壹般可分為兩種類型:
(1)權利是消極的,即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所對應的要件不存在的事實;
(2)阻權型,即基於訴訟時效、履行抗辯、抵銷、和解等其他請求權對抗原告的請求權。
2.第二步:分階段、分層次推進、梳理爭議。
由於當事人的訴訟能力、知識儲備等因素的影響,在實踐中,交換辯訴後,案件中的爭議不壹定能被充分發現。有的時候,控辯雙方交換意見後總結出來的爭議點比較籠統,需要隨著庭審的發展分階段、分層次總結幾次。比如合同糾紛,原告主張繼續履行,比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等。
被告的抗辯只是否認雙方的合同關系。這時候爭議的只能是雙方是否存在合同關系。法官可以就這個問題交換證據。在證據交換中,進壹步總結雙方關於證據的論點,找到被告否認合同關系的理由。
比如圍繞否定合同關系的理由,可以進壹步得出爭議的是印章的真實性?或者代表人的代理權限,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等。
3.第三步:法庭辯論前再次總結論點。
我國的審判程序區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在於事實認定。法庭辯論的作用是什麽?當事人在辯論中應該如何表達意見,表達什麽意見?程序法規範中沒有準則。
實踐中,當事人表達的論點往往是重復的論點,甚至是證據和質證,使得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新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允許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調查階段和辯論階段合並,以提高審判效率。但因為習慣,大部分法官還是會做出區分,當事人壹般會要求辯論。在我看來,在法庭辯論階段還是有存在的必要的,可以進壹步系統地聽取雙方的意見。
為了使法庭辯論具有實質性,我們可以在法庭辯論前再次總結論點,讓當事人有的放矢地進行辯論。如果被告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的爭議點應包括原告是否完成了對重要事實的證明;
特別是對爭議事實的證明,引導當事人就發現的事實與法律規範的事實之間的對應關系發表意見。對於被告權利妨礙的抗辯,最後的論證還應當包括被告是否完成了與抗辯的主張依據相對應的事實的證明。
4.結論
爭議誘導是法官審判控制能力的體現。有效的辯論誘導使審判程序順暢高效,還能引導當事人對案件審理做出積極的預測,便於當事人調解。即使調解不成,也便於總結適當的爭議點後,再作出後續的裁判文書。法院判決的理由部分是對爭議點進行判斷,逐壹分析,給出理由並做出回應,自然得到判決結果。
案件爭議焦點怎麽寫3壹、報道範圍
首先,明確報告的範圍。壹般來說,以下情況要當面或書面報告:上級醫院交辦、領導關心、嚴重敏感、分裂、擬撤回起訴、擬宣告無罪、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對於上述案件,要在提前介入、受理、批捕、起訴、法院判決等各個關鍵節點及時提交。
第二,目的明確
(1)帶著疑問。
舉報材料本身就是為了解決問題,壹般來說涉及到證據標準、案件性質、法律適用、起訴範圍等等。如果要解決的問題比較簡單,要提交上級法院審議決定的問題,開頭就要直接指出;
比如李某某等人是否需要公訴。當這些問題第壹時間進入上級的視線時,上級自然會帶著問題去思考和討論,註重對關鍵問題的審核和判斷,有效提高匯報效率。如有多個問題需要匯報,應在匯報材料中列為“需要匯報的問題”。
(2)有結論。
每個官方文件都有特定的目的。案件報告材料的目的是什麽?簡而言之,就是讓上級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案情,便於決策。報告要拿出承辦人和單位的處理意見,不能不明不白,所有矛盾都要上交。有不同意見也沒關系。每個觀點都要寫清楚,壹定要有自己的傾向性意見,而且這個意見壹定要充分論證。
報告不應該列出很多問題,但是最後沒有觀點。這樣的報告提交時,讀者往往不知道為什麽,要解決什麽問題,認識上的分歧和爭議的焦點是什麽,我院檢察工作做了哪些工作,難點在哪裏,目前得出了什麽結論,需要上級有什麽明確的指示,需要明確。否則達不到舉報的效果。
第三,細節恰當
舉報材料要在短時間內給上級說清楚。部分舉報材料過於冗長,不宜直接使用案件批捕起訴報告。因為有些審查報告幾十頁甚至幾百頁,全部抄下來會很冗長,沒有重點,尤其是列舉了大段大段的證據,沒有必要,也看不懂。
試想壹下,壹份幾百頁的審查報告交給上級,內容繁雜,很辛苦,但效果沒有達到,對方還看了半天。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對於承辦人來說,熟悉案情,時間長了自然了解事實和證據。
但從換位思考的角度來說,上級以前從未接觸過案件,從完全陌生到熟悉有壹個過程。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把案情報道清楚,把事情說清楚,從讀者的角度來說,無非就是案件爭議的焦點,事實,證據,定性,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