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權利的特征
公民的基本權利表明了他們的憲法地位。憲法地位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主觀意誌的基礎,是公民行為合憲性的依據;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壹個國家權利體系的基礎。公民的權利包括不同層次和形式的權利,其中具有母系性質的權利構成基本權利。
公民權利在客觀上是不可替代的,是公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對於壹個公民來說,基本權利既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從事社會活動的最起碼的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不可轉讓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做人的資格密切相關。當國家通過憲法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時,這種權利本身就成為公民的專屬權利,不允許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否則就失去了基本權利的性質。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國際性的。在現代,公民的基本權利是* * *,這決定了基本權利是相通的。因此,雖然壹個國家的國家制度與另壹個國家不同,但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形式上會有許多相似之處。公民基本權利的國際化已成為歷史發展趨勢。
由於基本權利的重要性,世界各國普遍以憲法規範的形式確認和表述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予以保障和落實。因此,人們常常把公民的基本權利稱為憲法權利。
註釋分類就是根據憲法本身的權利體系對基本權利進行分類。
十點法
吳家林教授主編的《憲法》采用了這種分類:
平等權
政治權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個人自由
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社會和經濟權利
文化和教育權利
婦女的權利和自由
與婚姻、家庭、老年人和兒童有關的權利
華僑、歸僑及其家屬的權利
(b)宿營
魏定仁教授主編的憲法學是:
政治參與
政治權利和自由
經濟、教育和文化權利
特定人的權利
王鴻教授主編的《比較憲法與行政法》是:
平等權
個人人格權
政治權利和自由
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五點法
許崇德教授主編的《中國憲法》;
平等權
政治權利和自由
個人自由和信仰自由
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特定人的權利
六重法
《憲法》許崇德教授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壹版,1999,10:
平等權利
政治權利
精神和文化活動自由
個人自由和個人尊嚴
社會和經濟權利
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八度音階法
《憲法學》余自清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修訂版;
平等權
政治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
個人自由
社會和經濟權利
文化和教育權利
監督權和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特定人的權利
建國以來,憲法學者根據憲法本身的權利體系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分類,各有不同。主要原因是沒有建立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分類標準,這與體系描述有關。
本文采用許崇德教授主編的《憲法》六點法,即:
平等權
政治權利
精神和文化活動自由
個人自由和個人尊嚴
社會和經濟權利
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我覺得,其實上面的六分劃分模式。仍然可以進行優化:
平等權是壹種衡平法上的權利,具體包括:法律平等保護權、禁止差別待遇權(包括部分特定人群的權利)和公平救濟權(包括物質幫助權、國家賠償權和國家賠償權);
自由——精神、意誌及其表達權、個人主張權。它可以進壹步分為三類,包括:
政治參與權(按政治參與程度劃分),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b)精神和信仰自由(按追求精神滿足的方式劃分),包括信仰自由、表達意誌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遊行示威自由)、受教育權、文化活動自由和科學研究活動自由;
個人權利和與個人有關的權利(人身保護),包括個人權利和人格權。
社會權利——生存權(人類生存的保障),具體包括財產權、住房保障權、通信自由權、勞動權、休息權等。
從形式分類上看,上述三點模式具有明確的權利屬性,能夠充分解釋現行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從權利的實現方式來看,平等權、自由權和社會權都是可以救濟和可訴的。從基本權利的發展來看,符合公民基本權利的演進路徑。
基本人權和人權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相似之處在於,基本權利和人權都是個人主張的權利,在內容上也有壹些重疊。
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們產生於不同的時代。人權先於基本權利而產生。人權產生於17和18世紀;在權利宣言、政治宣言和政治綱領之後,基本權利終於獲得了法律地位。從實踐來看,它首先被刑法所承認,然後作為約束國家權力的實在法原則,人權在美國和法國革命中得到承認。只是在《弗吉尼亞權利宣言》之後,人權才獲得了基本權利的地位。
第二,兩者表達方式不同。人權是必要性層面的抽象要求,而基本權利是國家實在法承認的權利。人權主要是基本權利的道德表現,是基本權利獲得法律地位的道德基礎和思想來源;而基本權利是人權經驗表現,即基本權利是人權的法律表現。人權通常以宣言的形式出現,表明是壹個國家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張和宣言,如《獨立宣言》、《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等。基本權利是國家法律承認的權利,其表現形式通常是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憲法機關通過憲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
第三,兩者的主體不同。人權是普遍的權利主張,其適用的主體和客體是所有的人,不論其居住地、年齡、性別、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宗教信仰,這意味著人權在所有時間和所有空間都是有效的,是普遍的。基本權利不是。通常,其享有的主體是特定國家的公民和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
第四,兩者的內容不同。人權是人類倡導的權利,其內容隨著時代的變化而增加。它們在時間上的可變性和空間上的開放性高於基本權利,其內容和範圍大於基本權利。與人權相比,基本權利在時間上的變化和空間上的開放程度都低於人權。雖然基本權利的內容和範圍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但總的來說,其內容是相對固定的,範圍比人權小。
第五,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因為人權只是壹個國家和群眾的政治宣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們在壹定程度上可以成為壹國公民基本權利的評價標準和制度,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如《世界人權宣言》,不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基本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通常,民主法治國家為了落實或實現基本權利,都設置了相應的權力分層機制,將政治與審判分離,由法院或中立機構承擔審查政府行為的合憲性,以確保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而人權不具備這種法律屬性。
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1.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障構成了整個憲法制度的重要核心。同時,憲法創設了相關的國家制度和機構,其終極價值取向是維護協調和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
2.憲法調整個人與國家或公共權力的關系,以及國家或公共權力本身與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即個人相對於國家或公共權力的權利的關系。
第二,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
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範確定的綜合性權利體系,體現了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和決定性,在人權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體現了公民的憲法地位,體現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形成了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利益分配和權利制約的紐帶,是壹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
基本權利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具體的基本權利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具有直接效力;抽象的基本權利需要通過具體的立法轉化為具體的基本權利,具有間接的效力。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對特定時期、特定地區、特定主體的壹些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例如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
但是,限制人的基本權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律符合憲法;有明確的公益目的;對具體的基本權利不應有任何限制;不能侵犯自由和權利的本質。
1,平等權
(1)平權的概念及意義
平等權是指公民不受任何歧視地平等享有自己的權利,並要求國家給予平等保護的權利和原則。
平等權確立了國家機關活動的邊界和基本出發點,也是公民實現其基本權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包括法律面前平等和禁止差別待遇。
(2)平等權利的產生和內容。
資產階級的平等權利是在反對封建等級特權制度的過程中逐步發展起來的。“自由和平等”是資產階級革命中最有影響的口號。
1789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宣稱:“就權利而言,人人生而自由,永遠平等。”此後,幾乎所有憲法都規定了平等權。
二戰後,人權保護被納入國際或跨國組織的保護領域。
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壹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他們在尊嚴和權利上是平等的。”
從65438到0966,聯合國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了平等權。
外國憲法中平等權的內容包括:(壹)男女平等;種族平等;政黨平等;階級平等;法律的平等保護。
(3)中國憲法關於平等權的規定。
(壹)中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b)第33條第3款規定:"每個公民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c)第5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d)第4條第1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e)第48條第1款規定:“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48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f)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g)第36條第2款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根據憲法和法律,享有參與國家管理、參與國家事務、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和願望的民主權利。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概念和作用
選舉權是公民依法選舉代表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選舉權的展開形式,形成罷免權,指的是對已經當選的特定權利的罷免。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被選舉為代表機關的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的權利。
沒有利益就沒有選舉,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選舉權是壹種特定的權利,可以帶來壹定的利益,包括選擇權、投票權、表決權、監督權和罷免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保證政府對人民負責的主要手段。(功能)
B.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限制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齡限制:65,438+08歲的公民;
(二)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故意殺人、強奸、爆炸、販賣毒品、搶劫等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五十六條,根據刑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不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精神病患者。(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3制定的《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第五條)
(d)暫停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拘留期間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以及嚴重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被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3制定的《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第四條)
c、我國現行憲法關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
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A.言論自由
(壹)言論自由的概念和功能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表達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
憲法主要指的是政治言論自由,這對民主憲政極其重要。因為如果民眾不了解政治的實際運作,就無法監督政府。有可能讓“人民主權原則”失效。能夠正確行使選舉權和監督權的,是言論自由和公眾的知識。言論自由處於政治權利體系的核心,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的功能。
(b)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限制言論自由的方式:
預限制——言論前國家機關的幹預和檢查;(提前預防)
事後懲罰——言論不事先把關,壹旦發言人違法,將依法懲處。(事後追罰)
言論自由的限制:
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構成誹謗;
言論侵犯他人隱私權,構成侵權;
淫穢下流的言論違背善良風俗;
言論泄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
中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B.新聞自由
(壹)新聞自由的概念和功能
新聞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自由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
新聞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具有政治監督和信息傳播的功能。
新聞自由比言論自由的影響更大。
對新聞自由的限制
限制新聞自由的方式:
建立嚴格的許可制度;
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實行事前審查制度。
(1997 1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
對新聞自由的限制:
壹、違背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b、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
c、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d、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E.泄露國家秘密的;
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良傳統的;
g .侮辱或誹謗他人;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中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C.結社自由
(壹)結社自由的概念和功能
結社自由是指特定多數人以相同目的組成聯合體的自由。
社團分為營利性社團和非營利性社團。憲法規範中所指的社團是非營利性社團,尤其是政治性社團。
結社自由的作用:
結社自由是民主憲政不可或缺的條件。人們通過結社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要求,這是人們實現民主權利的壹個重要方面。
對結社自由的限制
成立社會組織→實行審批登記制度;
社會組織的活動→實行社會組織登記機關和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監督管理制度。
(1998 10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中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D.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
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概念和功能
集會——指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聚集在某壹地點形成臨時集合體的活動。
遊行——是指大多數人,不管是特定的還是不特定的,為了向世界廣泛提出或宣示某種政治或經濟要求或願望而在道路或空地上遊行的活動。
示威——指示威、集會、靜坐等活動。由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在露天場所或道路上向特定對象呼籲、抗議或表示支持。
集會、遊行和示威的作用:人們通過各種集會。
通過遊行示威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要求,是實現民主權利的壹個重要方面。
由於民主憲政制度是以“多數決定原則”來實現人民的民主權利,因此可能會忽視少數人的合法權利,或者產生“多數壓制少數”的現象。如果不給這個少數或弱勢群體表達意願和訴求的機會,就可能導致社會矛盾的積累,或者成為巨大的破壞力量。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是壹個國家不可或缺的“減壓閥”。
這三大自由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是與政府溝通和表達意願的有效途徑,有利於社會政治穩定。
對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的限制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壹種團體行動自由,具有很強的實際行動性質,往往會引起國家或公權力的警告,但也要面臨壹定的限制。
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中國目前對其實行許可制度,並對其時間、地點、方式、參與等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
中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4)外國憲法和國際公約對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規定。
(壹)知情權是指公民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和其他事務享有知情權,政府有義務向公民社會公開其活動。知情權是公民正確判斷是非、行使權利的基礎。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公民復決權是指將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或其他法案提交公民復決,以決定其是否成立。公投可分為強制公投和非強制公投。
倡議權意味著壹定數量的公民有權就法律或憲法提出建議。該提案可以直接提交給公民進行全民公決,也可以提交給議會進行討論。如果沒有通過,將提交給公民進行公投。創造創造力的目的是防止議會拒絕制定公眾輿論所要求的法律。
3.精神和文化活動自由
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即傳統憲法的精神自由,是指與人的精神功能和精神活動相聯系的壹切自由權利。
(1)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內容包括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壹種宗教或另壹種宗教的自由,信仰同壹宗教的壹個教派或另壹個教派的自由,信仰過去的自由和不信仰現在的自由,信仰現在的自由。
對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建立在政教分離的基礎上。
兩個方面:國家不能建立國教;禁止國家機關開展或參與宗教活動。
宗教行為在與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發生沖突或對社會造成特定危害時,受到國家權力的限制。
(c)中國現行憲法第3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2)文化活動自由
文化活動自由是壹個綜合的權利體系,在基本權利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在教育上,它體現了受教育權,在文化上,它體現了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受教育權:公民接受文化和科學知識培訓的權利。它是自由和社會權利的統壹,是權利和義務的統壹。因材施教,享受平等的教育機會。
科學研究自由:公民有權自由討論科學領域的問題,不允許非法幹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形式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國家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國家獎勵和鼓勵科學研究人員,保護科學研究成果。
文學和藝術創作自由:公民有權自由從事文學和藝術創作並發表其成果。允許不同的風格和流派存在,國家權力不得非法幹預文藝創作,在進行限制時要註意合理的界限。
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指觀看、欣賞和享受文化作品以及從事各種娛樂活動。
(中國現行憲法第47條)
(3)外國憲法和國際公約對自由的規定。
身體自由(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居住自由;行動自由;通信自由和隱私);
思想自由(精神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罷工自由)。
4.個人自由和個人尊嚴
(1)個人自由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它是以個人保護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與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基礎。
(2)個人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內容包括: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公民有權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
(二)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體現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住房的不可侵犯性:即住房安全權意味著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受到保護,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d)通信自由:指公民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信件、電話、電信和其他通信手段進行通信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具體來說,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生活秘密和表達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留、隱匿或者銷毀,他人不得閱讀或者竊聽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
(中國現行憲法第37條-第40條)
5.社會和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依照憲法享有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它是壹種復合權利,現在又有了新的權利類型,比如消費者權利、環境權、社會保障權等。
中國憲法規定了以下內容:
(1)財產所有權:是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並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範圍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合法財產,投資權、經營權、繼承權也在列。(中國現行憲法第13條)
(2)勞動權:是指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雙重的,也是壹種義務。包括就業權和薪酬權。(中國現行憲法第42條)
(三)休息權: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是勞動力延續的條件,也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和自我完善的權利。每周五天工作8小時,享受公休、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等。(中國現行憲法第43條)
(4)物質救助權:稱為國外生存權,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和喪失勞動能力時,以及接受社會和國家物質救助或因社會危險而處於保護狀態的個人,為維持有尊嚴的生活,向國家要求給付的權利。(中國現行憲法第14、44、45和48至50條)
這是憲政國家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現代社會的安全閥。作為壹項權利制度,它包括生育保障、疾病保障、殘疾保障、死亡保障和退休保障等具體權利。
6、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1)投訴或控告權
(壹)申訴和控告權(有人稱之為請願權)的概念和功能
控告申訴權:是指公民對某壹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它體現了人民主權的原則。具體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檢舉權和申訴權。
控告申訴權的功能是指人們就損害救濟、罷免公務員、制定或廢除法律以及其他與公務有關的事項提出申訴的權利。
(b)對提出投訴和指控的權利的限制
公民在行使申訴權和控告權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c)中國現行憲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二)國家賠償或者補償請求
國家賠償或賠償請求權:是指公民依據憲法的規定,要求國家做某些行為的權利。它是實現基本權利的手段性權利,是壹項具體而現實的權利,具有普遍效力。包括國家賠償權、國家賠償權和裁判權。(我國現行憲法第41條第3款、第10條、第13條的規定)
參考書目:
《憲法學》余自清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修訂版。
《比較憲法學》,韓大源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5438+10月第壹版。
《憲法研究》(第壹卷),法律出版社,第壹版,2002年6月165438+10月。
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壹版,1999,10。
節選自曹純唐翁
蒂希
入職近四個月以來,我始終貫徹“建設學習型公司,培養學習型幹部,培養學習型員工”的精神,牢固樹立“培訓是公司的長期投資,是發展的後遺癥,是員工的福利”的理念,著力抓內涵管理,提升人的素質,在潛移默化中提升部門員工的整體素質,為公司的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壹,做的圓滿。
圍繞“狠抓內涵管理,著力培養人的素質”的原則,公司牽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