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密條款:壹般來說,投資銀行在協助客戶辦理具體事務而進入交易之前,客戶往往會要求其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對保密信息的使用和保密責任作出詳細的約定。雇傭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往往相對簡單。此時壹般有兩種處理方式:壹是在聘用協議中不處理,直接將保密權利義務引入之前簽訂的保密協議中;二是簡要說明,但未涉及的事項按簽訂的保密協議辦理。
第三,雇傭協議中對交易的定義要盡可能的窄:因為交易的定義直接關系到報酬,所以從客戶的角度來看,交易的定義應該是窄的而不是寬的,需要註意的是同壹交易含義不能涵蓋不同類型的交易;筆者曾經參與過壹個M&A的項目,目標公司在介紹財務顧問的時候把交易的定義寫得太寬泛,導致在壹筆不同的交易完成後,財務顧問有追索的麻煩。
第四,支付方式是否明確:“月報酬”或“壹次性支付”或“僅成功費”或“不成功時雜項費用補償”,是否有“稅收壹攬子條款”(即投行收取凈報酬,稅負需由客戶承擔)。如果沒有“包稅條款”,則應要求投行免除客戶的稅負,客戶根據相關稅收法規應有“代扣代繳”。
第五,“交易成功付款”的計算方法:需要明確是以交易金額為基礎還是以價格為基礎,靈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客戶是賣家,投行在基價上多賣點錢,就在多賣的基礎上獎勵,有的客戶交易不成功就壹貧如洗了。
第六,公平意見:從公司高管的責任來看,客戶壹般會要求投資銀行向公司董事會出具關於交易價格的“公平意見”,但壹些投資銀行往往對此強烈抵制。即使交易完成,也不願意出具公正的意見。公司從投行得到“我們的意見是,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支付的對價從財務角度來看是公允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公司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雖然投行往往會在前壹句加上“受限於上述內容”,但上述內容壹般都是壹些假設導致結論、沒有自我核實信息等常規內容。
第七,無理由任意解雇權:普通客戶會提前要求無理由解雇權,但投行往往會要求同樣的權利。對於客戶,投行壹般不會被賦予無故終止的權利。關於解雇權條款的談判往往集中在解雇權是否需要合理的理由和事先通知。
第八,最後條款:壹般來說,雇傭關系終止後,投行會要求客戶在壹定期限內支付成功費或相關費用。對客戶來說,最終條款越短越好。
第九,後續融資優先權:投資銀行壹般會在M&A交易的雇傭協議中要求後續融資優先權,是否授予此類權利壹般由業務決定。從律師的角度來說,如果這項權利是商家授予的,應該考慮加入“市場競爭費率”等限制條件。
第十,廣告條款:在雇傭協議中,投資銀行壹般要求交易成功後,交易的描述可以出現在其廣告或宣傳材料中。從客戶的角度來看,廣告的範圍和內容,以及相關交易信息的披露程度,都需要公司事先書面同意。
第十壹、交易中投行與其自營部門、研究部門的關系條款:能否推薦其他客戶購買本公司或目標公司的股票?目標公司的評級能不影響並購嗎?妳同意協議中的獨立嗎?這些問題都需要涉及。客戶壹般應該要求投行專業團隊之間有嚴格的防火墻,避免內幕信息泄露,註意利益沖突。
第十二,合規條款:金融行業的合規顧慮普遍比較嚴重,因此投資銀行往往會在雇傭協議中加入很多合規聲明、保證和責任條款。從中國客戶的角度來看,壹般來說,投資銀行不應同意在協議中加入不熟悉的美國和歐盟關於金融監管的規定,除非有具體原因,並應咨詢有經驗的法律顧問或外部律師,壹般應要求對等申請。
第十三、免責條款:投行責任限制可能是雇傭協議中雙方最重要的問題之壹。壹般來說,投資銀行都會有公司政策,比如能承擔多少責任(比如承擔責任以收取的服務費為上限)。但從客戶的角度來看,如果客戶憑借不符合行業慣例的工作成果做出了錯誤的決策,那麽客戶應該有權利主張更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往往會做出妥協。比如,客戶最關心的點可以獲得更高的補償(往往是有上限的金額,不同的專業咨詢機構有自己的內部政策),但對於按照行業慣例提供的工作成果,如果沒有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客戶確實很難要求投行給予更多的補償。從經濟學角度看,在欺詐等例外情況下,外部專業顧問對客戶承擔有限責任,符合“財大氣粗”的原則。在經濟學中,誰的口袋更深,誰更有能力承擔責任,從社會總收益的角度來看,把風險分配給口袋更深的壹方,對整個社會和經濟利益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