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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經濟合同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以及他們與法人之間簽訂或者履行的經濟合同。

涉外經濟合同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轄區內統壹管理經濟合同的主管機關。其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是其管轄範圍內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

各級業務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或指定機構和人員管理經濟合同。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經濟合同管理小組(委員會)應當相互配合,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開展經濟合同咨詢服務。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本系統、本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訂立、履行、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或經濟合同主管機關,對認真執行經濟合同法規,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第二章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經濟合同的職責是:組織、指導和監督主管部門進行經濟合同管理;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運用經濟合同查處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確認無效經濟合同和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情況通知銀行、信用社和業務主管部門。第七條各級業務部門負責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制定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所屬單位開展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調解本系統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檢查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防止無效或違法的經濟合同;表彰本系統經濟合同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第八條銀行、信用社管理和監督經濟合同的職責是:通過信貸管理,對應當簽訂經濟合同而不簽訂,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簽訂經濟合同的,銀行、信用社有權拒絕貸款;通過結算管理,如果結算制度規定貨款要用經濟合同結算,未依法訂立經濟合同的,銀行、信用社壹經查明不得結算貨款。對於托收承付結算,對無正當理由拒繳或少繳的當事人,應強制扣劃。

銀行、信用社發現無效或違法的經濟合同時,應主動采取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經濟合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自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種法律文書,銀行、信用社接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的協助執行通知後,應積極協助執行,並從當事人帳戶中凍結、扣押或劃撥應支付的款項。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管理本單位經濟合同的職責是:組織幹部職工學習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制止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非法活動;定期檢查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數據;經濟合同發生爭議後,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第十條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接受和服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銀行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經濟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壹)審查當事人的合法資格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審查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履約能力;

(三)監督不能及時解決的經濟往來當事人,必須依法簽訂書面經濟合同;

(四)監督檢查當事人全面履行經濟合同;

(五)檢查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檢查無效經濟合同,查處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第十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印制統壹標準格式的經濟合同文本和委托證明,並對業務部門印制的專業經濟合同文本格式進行審核。第十三條各級業務部門應建立經濟合同檢查和統計制度,定期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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