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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軌能讓他幹凈的出去嗎(我能讓他幹凈的出去嗎)

妳好,我是葉珊律師。

午休時,我打開頭條,看到壹條熱點新聞——“44歲陳數結婚或闖紅燈”。

陳數,《我愛男人最好的朋友》中的“葉珊”。有顏值有氣質,卻疑似陷入婚姻危機,不禁感慨良多。

陳數

但是,娛樂圈的消息是真是假。在沒有真正的錘子之前,我這種吃瓜的人只是看看,認不出來。

有了這個消息,我想和妳談談面對出軌我們應該怎麽做。

女性朋友經常問我,我兒子出軌了。如果我收集了他出軌的證據,我起訴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他潔身自好嗎?

看到他們時而苦澀,時而悲傷,時而咬牙切齒,我真的希望我能開心的告訴他們:“是的,出軌壹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按照法律,他可以把屋子收拾得幹幹凈凈,連壹條內褲都不能抓。”

可惜我不能。

因為“出軌”≦“出門幹凈”。

無論是以前的婚姻法還是現在的民法典,都沒有規定離婚訴訟中可以直接判出軌壹方“凈身出戶”。

所以,他犯了錯,傷害了我,毀了我的家庭,就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別擔心,聽我說。壹起來吧。

1.他犯下的“過錯”是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嗎?

什麽行為屬於《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部分的“過錯”?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91條對婚外不忠達到什麽程度才算“過錯”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達到“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程度。

在《民法典》第1087條中,對什麽是“過錯”行為進行了籠統的表述,沒有細化的程度。

妳是想說我不是律師,妳給我的評論我看不懂嗎?只要告訴我他會受到什麽懲罰。

別急,下面我告訴妳。

欲速不達。

根據上述法律,我把婚內出軌分為兩類:壹類是“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程度,另壹類是程度相對輕微的壹般出軌(“輕微”是相對的,不代表對妳造成的傷害很小。不要爭論,如果妳爭論...妳是對的)。

要不要再說壹遍,別說那麽多,分了有什麽用?我不做研究,浪費時間,是不是?

哦,親愛的山竹,加油,給點面子當然有用。喝點茶降火,仔細聽我說。

效用在於,這兩種類型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2.法律是如何“懲罰”這種錯誤的?

2.1

先說壹般出軌。

在原婚姻法時代,由於婚姻法沒有規定壹方出軌會遭受財產損失,很多時候(不是所有時候),即使另壹方和第三、第三、第四、第五個孩子被創造,另壹半也不壹定會在財產分割上獲得太大的偏向(當然法官的情感傾向是另壹回事,這次不討論)。

此次立法時,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第39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同時第1087條也沒有明確規定哪種行為屬於“過錯”,所以我個人認為壹方婚外不忠應當屬於“過錯”。而且在壹定程度上不需要局限於“重婚、與他人同居”。壹般的不忠可以認定為過錯,在財產分割中要照顧到無辜的另壹方。

這種“照顧”是為了讓對方“凈身出戶”嗎?我個人不這麽認為。“照顧”二字的意思是不要去懲罰錯的壹方,而是要給守法、忠誠、受委屈的無辜壹方多壹些財產,給錯的壹方少壹些財產。

換句話說,妳只是又討厭錯的壹方,然後想把錯的壹方掃地出門,內衣、連衣裙、鞋子、行李箱,妳都要送給別人;房子、車子、車票都猥瑣(不,猥瑣不是“財產”,另當別論)。雖然人少點,但還是有的。

2.2

壹般的不忠之後,再來說說“重婚”和“與他人同居”,這在《民法典》第1091條中有明確規定。

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壹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那麽法官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壓力就比較小(畢竟古語有雲,“拆了廟不如拆了婚”,法官判決離婚也是有壓力的,所以很有可能判決離婚,這是其壹;

把手舉起來,放下來,就好。

壹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這是第二;

壹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有被照顧的權利,這是第三;

從刑法的角度來說,如果壹方重婚構成重婚,可能會加壹個銀鐲子,失去人身自由,這是第四種。

那聽起來也像日語嗎?它在燃燒嗎?別急,繼續喝茶降溫。

3.容易做到嗎?

有句老話說,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是的,很難做到。

想主張損害賠償,但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是有限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如果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起訴損害賠償;或者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不能走,那麽這個損害賠償是不支持的。

這麽多限制,賠償金額高嗎?不完全是。壹般情況下,供養額度不會超過5萬(只是壹般情況,不絕對,全國不統壹)。

如果要追究重婚罪,沒有確鑿的證據很難立案,被認罪後再追究刑事責任就更難了。

妳是想說給我5萬就可以了嗎?讓他出點血總比把錢留給前三強好。妳是不是又想說,我不管錢不錢,我要把他送進監獄。

大多數情況下,5萬元的損失費其實挺多的,有的人就是損失幾千塊。更多時候是因為證據不足,壹分錢都不支持。而如果妳想讓他坐牢,就像我剛才說的,妳也需要證據。

這是證據。

重婚同居的壹些證據相對容易收集。比如有的人同時和不同的異性成員登記結婚(因為婚姻登記信息不是全國範圍的,有的人會利用這個漏洞在很多地方登記結婚;或者有的人有多個身份證件,信息不壹樣),那麽這種重婚的法律證據就很容易被發現和認定。

但更多的時候,收集合法的、證明性的證據太難了。比如,其實重婚,或者說與他人同居,具有* * *性質,即雖未登記,但與婚外異性有持續穩定的* * *生活。

但什麽樣的證據能證明“連續穩定的* * *同居”?有朋友說,我有他們在壹起的親密照或者小電影。妳能證實嗎?另壹個朋友說他和第三個孩子都有真錘,應該算重婚或者同居吧?嗯,我們都是成年人了,這個孩子的事情...不壹定要有連續的生活在壹起。這是壹個概率問題。有的男女只看壹部“小電影”,孩子就產生了。

妳是想說我自己調查不了,所以請私家偵探開始調查他出軌的證據嗎?

我不反對也不贊成妳請私家偵探。正規的調查公司采取合法手段調查還行,但是如果采取非法手段取證,證據就會因為不合法而無效,最壞的情況下可能會讓妳陷入違法甚至犯罪的陷阱(比如侵犯他人隱私取證,非法拘禁取證,或者取證時發生肢體沖突,導致人身傷害等)。).最後妳沒能得到出軌方的賠償,卻把錢輸給了他們;或者出軌壹方不認罪,妳卻先進了監獄。是不是太虧了?

4.我該怎麽辦?

妳又問我了。妳在說什麽呀

我想說,認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並不容易。也許妳花了很大的精力,但是最後的收益(不僅僅是經濟收益)卻很小。而尋找證據的過程不就是在妳傷口上撒鹽的過程嗎?壹次次撕開想要愈合的傷口。它傷害了妳還是他?

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妳只想收集他不忠的證據,然後追究他的法律責任,投入未必和產出成正比。這種情況下,證據要收集,但不要深究死角,換個角度理性思考,有沒有更好的維權方式?

說我愛妳不容易。

我是葉珊,律師。

妳不會後悔的。

等等,先別走,妳這麽漂亮,不給我個贊就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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