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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獵捕、馴養繁殖、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壹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第四條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陸生野生動物管理的方針,鼓勵陸生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

對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宣傳教育、科學研究、馴養繁殖、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並將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法律意識。

4月為全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4月10日-16日為全省愛鳥周。第七條省、市(地)、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物價、建設、鐵路、郵政、旅遊、交通、民航、環保、海關、醫藥、衛生、外貿、農業、教育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和協助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各級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應當充分發揮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的作用。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八條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省壹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九條從外省引進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地方重點保護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經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為本省重點保護或者壹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其保護管理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從國外引進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定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的實施方案。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活和繁殖區域劃定為自然保護區,並設立保護區標誌和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集中的區域的顯著位置設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標誌。第十二條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力量,采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繁殖場所和食物條件,保護和發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第十三條禁止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從事汙染環境、傾倒固定廢棄物、制造噪聲、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破壞巢、洞等破壞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生活條件的活動。第十四條野生動物保護任務重的地區的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陸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的救護、飼養、放生和運送。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和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並將救助情況報告上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傷、病、餓、困、走丟的,應當盡力搶救,並及時向當地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陸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報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陸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應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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