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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規範其行為,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指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盈余不在舉辦者和會員之間分配的社會實體。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有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公益性業務活動;依法保障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公益性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資助和捐贈。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相關行業和業務範圍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發證機關(頒發許可證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與所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不在同壹地方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委托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合法使用權65,438+0年以上的場所;(四)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萬元。國家標準高於3萬元的,按其規定執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向省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在設區的市級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在縣(市、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冊的,註冊資本不少於3萬元。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範圍相壹致;(二)與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名稱明顯不同的;(三)不得使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的組織的名稱;(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外文名稱的,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壹條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為發起人辦理名稱預先登記,並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登記通知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登記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未核準註冊的,名稱無效。第十二條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發起人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主辦單位延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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