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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生產經營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食品,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銷毀過期變質食品制度並保存銷毀記錄臺賬的;

(二)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記錄保存進貨(銷售)信息或者保存進貨(銷售)票據的;

(三)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記錄、保存進貨(銷售)記錄或者保存進貨(銷售)票據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記錄、保存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或者保存食品添加劑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采購、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標簽不規範或者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質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於非法經營的食品和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於非法經營的食品和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六十四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的,責令停止生產,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洗滌劑、消毒產品、包裝材料、洗滌水等。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證》;

(三)集中消毒後的餐具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獨立包裝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要求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證》;

(四)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證》。

第六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集中消毒餐具使用檢驗制度,或者使用無合法來源和消毒合格證明的集中消毒餐具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連續12個月內被處以兩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或者被責令停產停業壹次以上的;

(二)侵害嬰幼兒、老年人、患者、孕婦等特定人群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經營的食品不合格,不主動退市或者銷毀,或者退市後繼續以其他方式銷售的;

(五)隱藏、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食品經營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

(壹)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或者為延長食品銷售期限而改變食品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的;

(二)未在容器外標註預包裝食品銷售的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聯系方式的;

(三)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蟲蛀、汙穢不潔等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銷售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銷售的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保留證據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依法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先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壹)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的;

(二)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的;

(三)對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已投放市場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阻撓、幹擾事故調查的;

(四)對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不及時移送的;

(五)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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