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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品種選育、種質資源保護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種子管理機構承擔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

財政、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種子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種質資源保護、良種引進和選育、良種基地建設、試驗和示範。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種子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者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植物新品種選育,依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種子生產專業合作社從事種子生產。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管理第七條種質資源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收集、整理、鑒定、保存和利用種質資源,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保存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誌。第八條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實行審批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者省級審定,具體審定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審定公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審定公告確定的適宜種植區域以外推廣品種。第九條省、直轄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經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本省同壹適宜生態區域引進。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並對種植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不適宜在本省種植的,應當決定停止推廣,並向社會公告。第十條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非主要林木品種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審定。單位和個人向省農林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審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非主要林木品種的,由省農林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織審定,具體審定辦法參照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不得廣告、經營或者推廣。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不得作為良種經營和推廣,但確需在生產中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可。第十二條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使用的樹種有改良林木的,應當使用改良林木。第十三條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不可克服的缺點,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屬於省級審定的,省農林品種審定委員會確認後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定結論,並由省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撤銷或者變更通知書;

(2)屬於國家審定的,經省級農林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後,向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撤銷或變更原審定結論的相關建議。第三章種子儲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種子儲備的品種和數量由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各地種子儲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動用儲備種子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動用設區的市、縣儲備種子的,應當報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種子儲存由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或委托儲存。存儲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並簽訂存儲協議。提倡以代儲的方式儲存種子。第十六條種子儲存單位應當建立儲備種子儲存制度,並按照種子儲存協議的要求定期檢查和更新,保證種子質量。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承儲單位的日常監管,按照承儲協議的要求對儲備種子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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