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加強稅收征管。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活動。本質上反映了國家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稅收有三個基本特征,即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根據政治權力而不是根據財產權來征稅。在稅收分配關系中,國家作為征稅主體,行使的是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在稅收的具體過程中,國家無償取得稅收,不需要向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的征收標準相對固定。在壹定時期內,稅收只能按照固定的標準征收,不能隨意改變稅收征收標準,更不能無限期。從稅收的本質和基本特征來看,稅收分配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也就是說要貫徹法治原則,國家的政權和政府的行政權要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有把稅收分配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以法律形式確定稅收分配關系,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強制性,實現稅收的自由性,保證稅收的固定性。落實稅收法治原則,要求稅收分配標準和分配程序由法律確定。稅收征管是國家稅收的具體過程,是稅收分配程序的主要內容。加強稅收征管,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規範,稅收征管立法,建立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可以說,稅收征管法的制定體現了稅收法治原則,適應了加強稅收征管的需要。另壹方面,從我國目前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來看,由於稅收征管基礎還比較薄弱,稅收征管手段還不夠發達,壹些單位和個人的稅收意識還不夠強,存在大量的偷稅漏稅行為,稅收征管中也存在壹些虛假行為,即稅收征管不規範的問題,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嚴重影響稅收征管作用的發揮,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稅收征管。制定稅收征管法是為了從法律上保證稅收征管得到加強,從而保證稅收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是規範稅收征管。稅收征管活動可以分為稅收征收和納稅兩個方面。稅收征收主體是國家,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收權,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行為是稅收征收行為;納稅人是納稅主體,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就是納稅行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形成了壹系列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收征收行為也是稅務機關的行為,納稅行為也是納稅人的行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該是規則的,而不是無序的。稅收征管法就是要為稅收征管活動確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規範稅收征管行為,使稅收征管活動在法制的軌道上有序進行。
三是保證國家稅收。稅收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國家實現職能的物質條件,是國家利益所在。稅收征管的基本任務是征收稅款,取得稅收收入,加強稅收征管的直接目標是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國家稅收對於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有效實現國家職能具有重要意義。規範稅收征管活動,確定稅收征繳程序,有利於維護稅收秩序,促使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為國家稅收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因此,稅收征管法的壹個重要立法目的就是保護國家稅收。
第四,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收是國家從納稅人所擁有的社會產品或價值中無償取得的,與納稅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納稅人除履行法定的納稅義務外,其財產所有權、生產經營權、受益權等其他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不受侵犯。另壹方面,在稅收征管關系中,稅務機關是稅收征管的行政主體,而納稅人屬於行政相對人。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即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稅務機關也應享有相應的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尋求救濟權等,這些權利也相當於納稅人的程序性義務。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必須保護納稅人的這些權利。同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擁有行政優勢權,納稅人客觀上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因此,有必要加強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規範稅收征管活動,確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權的法定程序,並在此程序中確立稅務機關稅收征收行為的法律規則,是對行政權力的有效約束,也是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