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以及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衛生、教育、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城鄉規劃、人民防空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 *應當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承擔。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防震減災投入機制。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防震減災專項資金。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防震減災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部門、各行業制定的防震減災規劃應當與防震減災規劃相銜接。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條自治區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參與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第十條從事防震減災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防震減災標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第十二條自治區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壹規劃、分級負責、分類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上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制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自治區級地震監測臺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管理,其建設投資和運行經費由自治區財政承擔。
盟市、旗縣級地震監測臺網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旗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管理,其建設投資和運行經費由盟市、旗縣級財政承擔,業務上受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指導。第十四條大型水庫、油田、礦山、化工廠、特大橋、輸電塔等重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和地震應急處理系統,與建設工程同步進行,建設資金和運行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建設情況報當地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並接受當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為地震監測臺網運行提供交通、通信、電力、信息等保障。
在地震監測網建設中,廢棄的油井、礦井等。可以使用,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地震監測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幹擾或者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的正常工作。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地震監測設施的分布位置和保護範圍,並會同同級公安、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幹擾和危害。
對地震觀測和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
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並承擔全部費用。新的地震監測設施建成並正常運行壹年後,可以拆除原有的地震監測設施。